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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死刑案件辩护的若干问题(1)

2017-04-08 01:05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关于加强死刑案件辩护的若干问题(1)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关 键 字】 加强/死刑案件/辩护   死刑是剥夺自然人生命
【关 键 字】
加强/死刑案件/辩护   死刑是剥夺自然人生命的刑罚。由此决定了它与其他刑罚手段的根本区别,不仅最为严酷,而且一旦发生错判并被执行,则无任何挽回、补救余地。这也正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废除死刑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尚不能完全废除死刑,但少杀、慎杀、准杀历来是我国刑事政策关于死刑的基本方针。为此,去年中央有关部门决定将在适当时候把死刑核准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包括从今年七月开始所有二审死刑案件一律开庭审理。这都是为了从程序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特别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处,最大限度地保证死刑特别是死刑立即执行判处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笔者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加强对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辩护,是诸多保障、控制措施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为此,本文拟就立法、司法及律师实务上如何加强死刑案件辩护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与理论界、实务界的同仁交流。
  一、加强一般诉讼程序中死刑案件的辩护
  客观地说,虽然我国刑事立法在死刑案件的辩护上有一些专门规定,譬如“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此类规定非常少,适用的范围很有限,与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对刑事辩护的客观需求,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于1984年5月25日批准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5条规定:“只有在经过法律程序提供确保审判公正的各种可能的保障,至少相当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所载的各项措施,包括任何被怀疑或被控告犯了可判死刑罪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取得适当法律协助后,才可根据主管法庭的终审执行死刑。”该规定突出地强调了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有权在诉讼过程的每一阶段获得法律协助,并将其作为终审判处并执行死刑的前提条件。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据了解中央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积极研究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的有关问题。① 与此同时,本届人大也将对《刑事诉讼法》再度修改。为此,笔者认为,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当参照联合国有关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办理死刑案件存在的问题,从以下诸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对死刑案件的辩护。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从立案侦查起,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死刑案件涉及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生杀予夺,不仅在审判阶段需要辩护人的帮助,而且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更需要辩护人的帮助。特别是在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无沉默权,侦查活动完全采用秘密方式,侦查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甚至刑讯逼供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并没有切实到位,审判活动远没有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这一切导致一旦在侦查阶段铸成错案或埋下错案隐患,在审判阶段则难以发现或难以纠正。在此情形下,加强死刑案件在审前程序中的辩护势在必行。如果说我国的司法资源目前还很有限,尚不能从立案侦查开始就为所有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话,那么从立案侦查一开始就为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则是应该、也是能够做到的。
  但是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虽然可以聘请律师,但其并不享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及其诉讼权利。针对这一规定,近年来学术界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刑事诉讼法》再度修改时,应当确立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为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进而享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② 这个问题一旦获得解决,应该说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但是如果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因某种原因自己没有委托辩护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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