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死刑案件辩护的若干问题(1)(4)
2017-04-08 01:05
导读:4.赋予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参与侦查辨认及提取鉴定检材活动的权利。 据了解,在我国死刑案件中,涉嫌暴力犯罪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抢劫、
4.赋予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参与侦查辨认及提取鉴定检材活动的权利。
据了解,在我国死刑案件中,涉嫌暴力犯罪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抢劫、强奸、投毒、爆炸等案件占绝大多数。对这类案件的破案及定罪科刑最重要的是确认谁是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其中针对涉案人员的辨认活动和身份鉴定活动最为常见。但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活动很不规范,以致在有的案件中最后形成的辨认结果或鉴定结论反而铸成了冤、假、错案。据笔者所知,有若干起冤案的发生都是由于被害人的错误指认造成的。又如云南杜培武案,公安机关几乎使用了所有的技术手段,光是鉴定结论就有多项,都一致指向杜培武是杀人案犯,但是最终查明他与该起命案根本无涉。再如前年国内众多媒体报道过的湖北某地在警察现场监控下发生的强奸案,犯罪嫌疑人逃跑后,当地警方进行了大范围的摸排调查,并通过DNA检验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据此,一审法院对该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但在上诉程序中,二审法院再次进行DNA检验,却完全排除了被告人系该案案犯。
发生上述问题并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侦查辨认及提取鉴定检材过程中没有辩护人的参加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如在杜培武冤案中,辩护人就对其中关于杜培武鞋底附着的泥土与发案现场汽车离合器踏板上提取的泥土成份一致的鉴定结论提出了一系列的质疑:该鉴定结论在诉讼前期并不存在是后期才形成的,而汽车离合器踏板上的泥土是何时提取的?与案件发生相距多长时间?对案件现场包括提取泥土的汽车是如何保护的?是何人、采用何种方法提取泥土的?何人参与了提取泥土的过程?何以证明送检的所谓从汽车离合器踏板上提取的泥土确实取自发案的汽车?遗憾的是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没有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回答或解释,却完全采信了该鉴定结论以及其他相关鉴定结论。但铁的事实最后证明这些鉴定结论都是错误的。错在哪里?如果不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或者有关设备出了问题,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问题出在提取检材的活动中。④共3页: 1 [2] [3]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被害人视角与刑法理论的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