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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婚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2)

2017-05-02 01:09
导读:在这种制度下,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选择这种财产制度的当事人在离婚时,专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属于该方,属于共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选择这种财产制度的当事人在离婚时,专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仍属于该方,属于共有财产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分割时,双方份额的大小可依不同情况有所不同。正常情况下,共有财产的分割依均分原则(注:参见汉英:《澳门家庭法》,澳门基金会1996年版,第65页。)由双方平分。如夫妻一方被法官判定为有过错或主要过错时,其所得份额不能超过其在所得共有制下所能分得的财产份额。但如按一般均分原则就能保障无过错方或次过错方的利益,则适用一般原则即可。

  葡民法典对这种婚姻财产制度规定了适用的例外。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不得选择采用一般共有制:(1 )未经过婚姻合法性调查程序而缔结的婚姻;(2)结婚当事人一方已年满60岁;(3)配偶一方已生育有子女。

  3.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不设共有财产的制度。夫妻各方在婚前所取得的财产和在婚后不论有偿或无偿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配偶有权自主处分各自的财产而无需对方同意。但这并不排除配偶对在共同生活中共同取得的一些财产享有共有权,对这类财产的外分须经双方的同意。但这类财产并非特定含义上的夫妻共有财产,它只是民法上的一般的共有物。

  采用这种制度的当事人离婚时,其财产关系比较简单明确,双方只需取回各自所有的财产即可,不存在对共有财产分割问题。而对前面提到的“配偶可享有共有权”的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离婚程序范围,只能依分割共有物的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分割的时间可在离婚前也可在离婚后。

  按葡民法典的规定,下列情况下指定适用分别财产制:(1 )未经过婚姻合法性调查程序缔结的婚姻;(2)结婚当事人一方已满60岁。此外,选择一般共有制或所得共有制的夫妻也可以因法定原因申请裁判分产,法院因此可将上述夫妻共有制转为分别财产制。

  (二)内地的婚姻财产制度

  一般认为,内地现行的婚姻财产制度以法定婚姻财产制为主,约定婚姻财产制为辅。现行《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内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以有偿还是无偿的方式取得的财产均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注:参见1993年11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了:(1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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