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2)
2017-05-15 01:05
导读:(三)统一合同法,从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
(三)统一合同法,从中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采纳现代合同法的各项新规则和新制度。例如,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和先契约义务(42条);规定附随义务(61条2款);规定后契约义务(92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66条)和不安抗辩权(68、69条);规定表见代理(49条)和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50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51条);详细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规则(13-35条);规定合同的成立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10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原则上有效,例外无效(53条);借鉴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规定拒绝履行立即发生解除权(94条2项)和违约责任(108条);规定强制实际履行规则(110条);规定合同的相对性原则(121条);规定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122条);规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24条);规定合同解释的方法和规则(125条);规定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转移原则(142-149条);规定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50条);承揽人的留置权(264条)和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286条)等制度。规定了各种新的合同,如
赠与合同(11章)、融资
租赁合同(14章)、
委托合同(21章)、行纪合同(22章)、居间合同(23章)等;规定了法定解除权(94条)和约定解除权(93条)。
(四)统一合同法,在价值取向上兼顾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强调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既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又注重维护社会公益,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不允许靠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消费者和劳动者牟利。统一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合同的管制手段(39-41条);规定免除人身伤害责任、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53条);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292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先买权(230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的租赁权(234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迟延支付达到全部价款1/5,出卖人才能行使解除权(167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受赠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186条2款、188条)等制度。在设计和拟定法律条文时,凡涉及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均首先考虑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利益,贯彻保护弱者原则。
(五)统一合同法,总结整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凡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经实践证明是正确、合理的制度和规则均予以保留,将司法实践中创设的合理的解释性规则和判例规则,上升为法律规定。例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定义、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均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