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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法律探析(1)(2)

2017-06-13 01:04
导读:鉴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上述特征,笔者认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是指水上交通运输的主体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惩处而逃脱现场

  鉴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上述特征,笔者认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是指水上交通运输的主体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惩处而逃脱现场的行为。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罪,其主体是从事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船舶驾驶人员、操作人员以及船舶的所有人和租赁双方;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擅自逃离事故现场;其违反的客体是正常的水上交通秩序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客观上造成了生命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二、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法理分析  鉴于水上交通肇事犯罪的特殊性,学术界认为设立水上交通肇事罪势在必行,但对于是否有必要另行设置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罪的问题,学术界则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当前,水上交通肇事违法犯罪,特别是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其他恶性交通肇事犯罪不断增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肇事后逃逸,也增加不了什么处罚,从而助长了肇事者能逃就逃的心态,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可见,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处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所以,笔者建议:  (一)将水上交通肇事逃逸从水上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肇事后果持过失心理状态,因而只能按照过失犯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见,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情形相似,水上交通肇事逃逸完全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持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心理状态。就交通法规而言,肇事后逃逸是直接故意;就肇事后可能带来的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而言,肇事后逃逸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甚至不排除某种直接故意的存在。如肇事者将他人撞伤,明知不抢救必然会导致死亡发生,但为了避免救治伤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麻烦,希望伤者死亡而逃离事故现场,就是不作为的直接故意。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把交通肇事逃逸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并举而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仍然是行为人过失所导致的特别严重后果。从犯罪构成理论来看,把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一并论处是不符合法理的。因此,应单独设立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罪,因逃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作为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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