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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浅析(1)(3)

2017-06-28 01:03
导读:1、不动产抵押登记。《担保法》规定。不动产抵押,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关于其登记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

1、不动产抵押登记。《担保法》规定。不动产抵押,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关于其登记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经双方书面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登记不是其成立的一个法定条件,而是抵押权生效的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特殊形式要件,法律规定这种形式要件并不只在其证明作用,而在于强调该项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若抵押合同不经登记,其本身就不能成立。《担保法》采取的正是这种意见。那么又如何看待书面抵押合同呢?依国外通论,将合同成立与生效相区别,它无疑是成立合同。笔者认为:其一,没有必要对其作债权合同或物权合同的定性;其二,对该书面合同可理解为当事人申请设定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所必须具备证明登记原因的文件,无此书面合同则不得申请登记,它是原因行为;而该原因行为与登记的结合才产生了抵押权设定的效力。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论中国现行土地制度
我国监护制度立法:现状评价、完善构想和公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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