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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司法化是宪法法律性的内在请求,也是宪法开展趋向之一,但我国并没有真正地完成宪法司法化。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司法判例引发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的考虑。我国必需要走宪法司法化道路来更好的保证公民根本权益,而宪法是能够而且应当具有司法适用性的。我国宪法应当明白规则,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直接根据宪法裁判详细违宪案件的权利,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宪法司法化的权利提供最终和最高的法律根据。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 违宪检查 司法判例
一、宪法司法化在我国的兴起
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根据,并按照宪法停止司法检查的制度。它与一国的违宪检查制度亲密相关,事实上,我国宪法是以规则宪法监视制度的方式来表现违宪检查制度的。1982年《宪法》既在序文中宣布宪法是国度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能;又在第5条规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度机关和武装力气、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需恪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需予以追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在第62条和第67条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视宪法的施行。此种行使违宪检查权的形式,在某种水平上保证了我国最高国度权利机关得以经常性的行使监视宪法施行的职权。但是,它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例如由于缺乏专职机关形成监视不力、缺乏完善的监视程序及相关规则招致我国宪法监视的实体内容成为无法运转的空泛理论等。特别是由于监视方式相对单一,偏重于对法律法规而疏忽了对其他详细行为的合宪性监视,直接招致一方面详细的违宪案件得不到法律的纠正,另一方面也不契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