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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施米特宪政思想中并没有彻底否定自由主义的价值,他要批判的仅仅是相信法治的合法性足矣的幼稚的自由主义;施米特的“合法性”定义也并非缺失了公正话语,正当性的追求就是其挽回20世纪技术统治下文化蚀空的努力。把握施米特的宪政思想,不能脱离他在政治法学上设置的前提;正确理解施米特“正当性对抗合法性”的命题,必须进入施米特整个学说体系的射程之中。
二、对抗论解读――对抗理论在施米特学说体系中的地位
施米特不仅是一位杰出的宪法与公法学家,更是一位现实的政治批判家和政治哲学家。为他赢得“最具学识且最富洞见力”(哈耶克语)称号的,除了他的国家和个人关系理论,更主要地还是他在政治法学上的精辟见解。“正当性对抗合法性”,不是游离于施米特学说体系之外的论断,而是他政治法学上一系列观点在宪政层面的必然归宿。把握施米特在政治法学上的建术,对正确解读对抗论无疑是有帮助的。
施米特的政治法学的根本出发点或目标是在政权统治的超验价值或秩序失效之后探究并重建国家合法性的基础。20世纪30年代开始,世界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1929年到1933年,爆发了席卷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全球性经济危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自由放任式管理模式遭到怀疑,“旧的否认资本主义存在危机的传统理论开始失效,资本主义制度处于风雨飘摇之中”[4].由于失去了超验根基,知识分子必须重新为国家这一实体寻找到正当性的渊源。有感于魏玛共和国后期政府的软弱,施米特放弃了凯恩斯以“有效需求”为中心适度加强国家干预的方式,试图建立强大的决策力量。施米特在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理论中挖掘到了他所想要的资源。虽然海德格尔从未蓄意发展一种政治哲学,就像他不想表述一种伦理学或美学一样,但他的“政治本质上就是为了提出存在的追问而使世界变得安全”[5]的命题却为施米特的政治法学提供了前提和可能。当然,为了更好地构筑自己的理论,施米特对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对海德格尔而言,存在主义更多的是指个人存在主义,立足于个体实存;而在施米特眼中,则是一种国家存在主义,关注的是国家的存在。他在《政治的神学》一书中明确阐明以国家为基点的存在主义立场:国家的实存无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