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服务的“现代化”(2)
2017-07-05 01:18
导读:(三)体制的牵掣。受行政体制局限,我国司法机关并无独立的财政权与人事权。数十年来形成的司法机关“刀把论”、“枪杆论”还在相当数量的地方党
(三)体制的牵掣。受行政体制局限,我国司法机关并无独立的财政权与人事权。数十年来形成的司法机关“刀把论”、“枪杆论”还在相当数量的地方党政首长头脑中存留,其主张“法院要绝对服从地方政府,司法服务就是为行政权力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在考评法院工作成果时,常常以“办了多少案,讨了多少债,创了多少收”作为标准。当案件涉及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益时,党政首长常出面强令法院,搞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若有抵触,则以“不履行服务职责”为由,以人、财、物为要挟。
受该体制牵掣,各地法院在倡导司法服务,推行“亲民、便民”措施过程中,出现了“服务”变味,举措走样的情况。如,1992年以来,许多地方法院在行政部门设执行室,负责执行所驻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赔偿调解书。[14]表面看来,似为政府服务,实则造成了
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混同。又如从六十年代开始的在企业办法庭,虽“便了民”,却有悖审判公正与独立。再如,为创收而“深入”当事人,争取案件管辖,名为“亲民”,实则违反程序。要使现代司法服务走出误区,行政体制的革新,司法服务评价标准的转型,不可忽略。
(四)文化的因袭。“法律文化对司法制度的运用也有直接的影响”,“法律文化涉及到关于法院应该如何工作、法律应该做什么之类问题”。[15]我国数千年封建法文化对现代司法体制尤其对个体的影响可谓深远。《尚书》语:“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本的传统文化要求中国古代的“每一个官员都要一心想着人民,处处为民作主”。[16]在长久积淀的法文化影响下,加之从革命战争年代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建国后长期强调司法的群众性,有审判人员至今难以脱离“父母官”的角色意识,将司法服务理解为司法当顺应民意、密切联系群众,而不重视庭审和程序。殊不知,“如果我们把顺平民意奉为具体司法的准则,结果,司法的独立与公平就难保了”。[17]在倡导现代司法服务理念的同时,必须扬弃本土法文化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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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概念与特征
现代司法服务的总总误区使我们回到“必也正明乎”的话题。因此,我们必须给出司法服务适当的主义。而如何才能做到定义适当呢?笔者以为,应当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的考量:
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