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与中式法治(2)
2017-07-08 01:09
导读:二、党治与法治 “党治”通常理解为“党的建设”,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宪法上属于领导党、执政党的法律地位,因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关系到国
二、党治与法治
“党治”通常理解为“党的建设”,由于中国共产党在宪法上属于领导党、执政党的法律地位,因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和谐,社会兴衰。建国之初,我国的党治沿袭了革命战争时期的传统实行的“党政合一”和旧式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时与计划经济的高度集权的组织系统相结合,造成高度的申央集权和个人权威,从而助长了“人治”。在党治问题上,中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体制,在许多地方国家机关中,党的第一把手常常既领导行政机关,掌握行政执政权,同时又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成为权利机力的最高领导者,此种双重身份的“议行合一”制缺乏分权制衡机制,在省级第一把手中,没有制约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从胡长清、成克杰、程维高等省、部级高级干部的腐败都透视出中国“党治”存在着体制上的缺陷。此外,“中国共产党是作为领导党,在中央权力层面上,采取的是对立法、行政、司法、执法、纪检、军队等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式的领导”。此种领导方式虽实现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然而,此种体制假定前提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绝对正确。然而,中国共产党作为伟大的党,并非是不犯错误,而是其勇于承认错误和改正错误。因此,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并不当然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绝对正确的,而在于其自身具有纠错的创新机制。从而显示出时代生命力。在中国只有执政党的领导体制下,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有外部的监督党和反对党。因此,党的监督是一种内部的监督,依靠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对各级党组织和成员进行纪律监督。中国共产党在各级党组织机构申设有纪律检查委员会,并行使着独立的类似“准司法性”性党内监督职能,以保证党的领导的正确实施。因此,从某种程度上看,党内也有“党法”,依靠党章和纪律条例,党对党员有党内“司法权”。而且,由于党的领导地位,此种“准司法权”有时要比真正的国家司法权处理更具有社会影响力。中国的湛江走私、远华走私等特大案件,都是首先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准司法权,直接由“党纪”对党组织和党员行使审查监督权。进而发现犯罪事实,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克服了我国转轨时期的司法弱化的局面“党治”是保证党的正确领导的必要手段。然而,仅讲党治而不讲法治,也是不可取的,同时,也是政治上不文明的表现。党的十六大归纳了党和国家治理的基本经验和教训,从而将政治文明写进党的指导性文件中,并将其归纳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历史曾经有过不讲“法治”而讲“党治”带来危害性的深刻教训。毛泽东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领导人,但其只把“民主”和“法治”看作一种治国的工具,似为可有可无。其曾经说过“我们的每一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都是法。”此就是说“党的决议就是法,而法无非是一种类似春秋战国诸子百家中”法家“的统治术,正是由于最高指示和党的决议取取代”法“的治国手段,才导致仅凭1958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