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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质量与质量立法──欧美台立法质量立法研(2)

2017-07-08 01:09
导读:准确、简洁、清楚、通俗、严谨、规范和庄重 立法语言文字应准确、简洁、清楚、通俗、严谨、规范和庄重。这一要求对立法语言文字中的句子使用、词

  准确、简洁、清楚、通俗、严谨、规范和庄重 立法语言文字应准确、简洁、清楚、通俗、严谨、规范和庄重。这一要求对立法语言文字中的句子使用、词语使用、标点符号使用、语气语态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都是适用的,但对句子使用、词语使用、语气语态使用则具有更经常的适用性。在准确、简洁、清楚、通俗、严谨、规范和庄重这些方面,准确、简洁、清楚、通俗,更为有关立法所注重规定。美国《统一和标准法案起草规则》尤其重视立法语言文字的准确、简洁、清楚和通俗,重视运用简单、常用的语言文字立法。《法案起草规则》开首的“概说”部分,劈头便提出:一部好的法律的起草要素是用语准确、简洁、清楚和通俗。法案中的词语应能清楚地表明该法的作用和目的。要求立法者注意选用简单、常用的字词,注意使每一个读者都能作出符合原意的理解。要求去掉可有可无的字词,运用正确的语法。《法案起草规则》还指出运用简洁的语言文字对表述法的功能有着怎样的意义:法的主要功能是:创制或建立制度,规定职责和义务,规定权力、权利或授予特权,规定禁止事项;而对这些功能加以言简意赅的表述,便可以使法更加准确、明白,因而也更有助于实现这些功能。《法案起草规则》第6条的条文标题就是“简洁”二字,规定起草法案要注意:其一,删去不必要的词语;其二,一个词和词组应以相同的字词表达相同的意思;其三,用最简朴的句子表述法的内容。《法案起草规则》关于这一条的评论是“法庭会考虑成文法的每一个字词,并尽可能明确地解释其意义,因此,多余的字词只会产生误导。”前罗马尼亚《立法技术总方法》则规定:“条文必须简洁扼要、明晰准确,以便人人都能理解。”(第8条)“文字必须简洁、明晰和准确,不得模模棱两可。”(第99条)台湾的《行政机关法制作业应注意事项》对法案草拟的语言文字也提出“用语要简浅”的要求,规定:法规用语须简易易懂,文体应力求与一般国民常用语文相切近。

  立法语言文字应协调一致 立法语言文字的协调一致,对于立法是个十分重要的要求,一个法的体系,其内容需要协调一致;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其内容需要协调一致;同样的,法律体系也好,法律、法规或规章也好,其语言文字也需要协调一致。美国《统一和标准法起草规则》第5条专门规定了一致性问题。该条设置的关于一致性的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同一个法的语言风格应保持一致,同一个字或词组不能表达不同的意思,相同的语义不能采用不同的词语表达。二是要求相类似的条款的结构按排应一致,内容相似的条文结构应作相同的安排。前者便是对立法语言文字的一致性作出的要求。该条的评论说:“一致性有助于避免在相似的条款中用不同的结构。”前罗马尼亚《立法技术总方法》也规定:必须注意采用符合立法语言文字要求的统一术语。同一个概念只能使用同一个词汇来表达。(第101条)在法的体系或整个规范性文件体系中,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所用的术语应当协调一致。“执行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中使用的术语不应不同于基本的规范性文件中使用的术语。”(第1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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