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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复仇到该当——报应刑的生命路程(2)

2017-07-25 01:11
导读:哈格有关报应与复仇的区别的论证极为雄辩地对黑格尔抽象的界说作了易懂的解读:“复仇是利己的,因为其系由感到受了伤害并希望报复的任何人野蛮地

  哈格有关报应与复仇的区别的论证极为雄辩地对黑格尔抽象的界说作了易懂的解读:“复仇是利己的,因为其系由感到受了伤害并希望报复的任何人野蛮地(通过自己的权威)所采取的。复仇既不受既有的规则所限定,也不与被报仇的伤害相适应。受报仇的甚至不必是犯罪;好嫉妒的竞争者或情人可能因对十分合法的行动产生不满而复仇。由于其不是任何法定权威适用或控制的,复仇容易伤害守法的公民。血亲复仇可能变成家庭事务,并被指向被指称的犯错者的亲属或关系人。……与复仇不同,报应是由法庭在一次有罪指控或审判之后施加的,而在审判中,被告被确认实施了某种犯罪。由所违反的法律所规定且与所犯之罪的严重性相适应的报应,不是为了满足或补偿因犯罪承受损失或伤害的任何人而施加-即使其确实如此-而是为了实施法律与为了维护法律秩序而施加。”〔2〕(p10)显然,哈格认为,野蛮的是复仇,而不是报应。因为复仇既不以犯罪为起因,又不受法律的节制,纯系个人怨恨的发泄,而报应既以犯有法定之罪为前提,又受制于法律,为的是维护法律秩序。

  综上可见,报应是国家运用刑罚对犯罪进行报复的一种法定权力,尽管其与人类的复仇动机存在某种不解之缘(注:哈格认为,复仇是一种动机,它根植于人的本性之中。但是,动机不等于目的。“动机-为什么人试图达到其所要做的一切-既不能证明也不能实现人试图取得的东西,即人的目的。”因此,刑罚的产生虽然与人类的复仇动机关系密切,但是,“复仇不能穷尽报应的社会目的”。参见〔2〕(p11—12)),但是,其与复仇不但不可通约,而且直接相排斥。相反,作为法律报复手段的刑罚自一产生便构成对复仇的否定,刑罚之取代复仇,恰恰是对复仇之野蛮的摈弃,而不是承续或伪装。将刑罚的报应与复仇混为一谈,给报应贴上本属于复仇的“野蛮”标签,进而否定报应作为刑罚根据的正当性,不是对报应刑论的合乎理性的批判(注:正如前文所述,真正的报应论者并不主张复仇。有趣的是,将复仇与刑罚混为一谈的往往是功利刑论者。英国刑法史学家史蒂芬是典型的功利刑论者,认为威慑是刑罚的主要根据,而他声称“刑法之与复仇情绪的联结与婚姻之与性欲的联结酷似”(james fitzjamaes stephen. Ⅱ ahistory of the criminal law in england. london: macmillan. 80.)。)。

  二、报应的升华

  在近代刑罚思想史上,报应论经由过从等害报复(注:我国相当一部分人将康德的报应论称为等量报应,(例见邱兴隆,许章润。 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陈兴良。刑罚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然而, 康德的“等量”不是刑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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