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公共行政的合同化(1)(2)
2017-08-04 01:04
导读:合同化,当然有若干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合同,有时也会存在民( 商)事合同,而有时则表现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近似于
合同化,当然有若干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合同,有时也会存在民( 商)事合同,而有时则表现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是近似于合同的方法。合同化看重的是 方法、过程,而不是合同结果。当然,在合同化中,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合同,其中主要会表 现为行政合同。合同化的最新趋势就是,不同的公法人相互之间签订合同。当然,并不是所 有的领域都适用合同或近似于合同的手段。简单地说,在涉及国家主权的领域是不得缔结合 同的。
二、合同化的历史文化溯源:观念上的检讨
合同化的特点在于,政府在
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管理不是通过单方性的手段,而是 借助协商、谈判等手段达到管理的目的。合同化主要是通过双方谈判达成的协议或意向,其 执行效果较之单方行为更好。合同化从根本上来说,是权限及其手段的分配问题,它与社会 中的权力行使方式相关。公共的或社会的权力应该被分享,这种分享既包括不同公法人间的 权力分享,也包括政府与人民对权力的分享。
谈判、协商等合同化手段,并非法国文化所固有。法国的体制具有中央集权制的特点,这种 威权式的国家概念,是与国家的单方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偏重单方行为,主要有历史和 观念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历史角度而言,这与传统密不可分,因为传统具有连续性、代代相 传的特性,这可以溯源到王权帝国时代。在王权时代,实行的就是中央集权,但并不单一化 ,尽管国家是统一的,但在整个王国内并没有单一的统一的规则,各地适用的法律规则并不 相同。法国大革命时期,一方面保持了中央集权化,另一方面又在整个国土上实行统一化、 单一化,这种统一化的最重要的象征就是拿破仑制定了统一的民法典、刑法典(至今仍称为 “拿破仑法典”)。到19、20世纪,由于交通、通讯的发达,中央很快就可以做出决定,从 而客观上使得中央集权制得到了强化。例如,在18世纪,案件从马赛到巴黎的往返时间至少 需要20天,后来这种案件的传递时间则大为缩短。与之相应的情况是,行政行为的方式也表 现出单方性,体现的是行政部门的单方意愿,这种单方意愿本身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具 有许可或禁止的功能”。行政行为的作出也主要集中在巴黎(中央行政机关),适用规则皆 由中央政府决定。在这一体制下,地方政府只是作为中央政策的实施者、监督者,其作用 也只是为中央的决策或决定作准备,中央决定后地方再实施或执行。这一处理国家与地方关 系的观念,也强化了中央集权制及中央政府的单方行为:国家是强大的,地方的权限有限且 应受中央监督。现在则是对过去的观念进行反省,对过去的威权国家概念进行质疑,因而合 同化趋势的出现也是适应时代、观念变化的需要。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杨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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