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

2017-08-04 01:13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浅议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规则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摘要: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的时期,而物权变动始终
摘要: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的时期,而物权变动始终是物权法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物权变动包括动产物权的变动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物权理论以及立法现状的研究,探讨我国物权法立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构建。
  关键词:物权变动 物权行为 公示公信原则 善意取得   一、物权变动理论的比较分析   物权变动就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由于物权是对物直接进行支配的权利,并且具有优先权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所以民法上对于物权的变动必须规定一定的变动规则,使得民事生活能够顺利进行。   物权变动的原因很多,各国民法规定得比较一致,如依法院判决、法律的规定、政府指令、继承、事实行为、取得时效等均可以发生物权变动,但是最重要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关于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立法例上有不同的做法。   1、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意思主义   该立法例认为,物权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存在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物权行为的存在,而交付和登记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例如《依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其标的物及价金达成合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出卖人转向买受人。由于合意是当事人之间的内部行为,不易被外人所知晓,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国民法典》同时规定对于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交付为对于第三人发生效力的要件,但是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任何影响。法国的这种立法模式为日本所接受,《日本民法典》176条:
    上一篇:从检察权的性质看复转军人进检察院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