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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宪政与有限政府(2)

2017-08-04 01:26
导读:(三)政府的重要任务生产。政府要有一定的效率。要是一个有效政府。有效政府是指政府能够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切实的保护,政府的决策对于社会来说是

(三)政府的重要任务生产。政府要有一定的效率。要是一个有效政府。有效政府是指政府能够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切实的保护,政府的决策对于社会来说是有益的。政府能够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我认为只有有限政府才可能是有效政府而无限政府往往是低效的。
在有限政府的领导下,在宪政制度下,确立了的的地位,政府的行为有了准则,所以就不会轻易的去做决策,因而,这样的政府决策也就具有非常强的可实施性。而且由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使得人民相信如果政府的决策有违人民的利益,法律是不会容许的,所以在面对政府的决策时,人们会首先自觉的以一种最好的去执行,而不会首先在内心上产生一种抵制的情绪。这样一来,政府必然是个有效政府。
实行宪政是有一定的道德基础的。这一点是说在有限政府领导下,人们的是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的。在这种道德的作用下,有限政府的有效性被赋予了一层特别的保护。人们的良好的道德修养让人们去自觉执行那些正确的政府命令,并且他们会尽力去做的最好。同样他们会放弃那些在法律上被禁止的对政府、对社会不利的行为。即守法和护法。
当然,宪政也是有受到威胁的可能的。因为在有的时候道德也会不起作用。如果人们做了违反法律规范的事情,那么他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如果政府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应该怎么样呢?更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政府违背了宪法应该怎么样呢?当然,在有限政府国家中大多数采用的是建立一种违宪审查制度。这种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使得宪法的权威得到维护,使得有限政府不会偏离其轨道。同时这样也是对有限政府的领导地位的一种维护。使有限政府是始终有效的,是始终受到人民拥护的。(四)下面我想谈一下我们国家的情况。在应该是“徒有宪法之名,而无宪政之实”。在我国,就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宪法的可实行性都太小,其太过“特色”化,有许多不稳定的东西(例如:政策等)也被包含在其中。而且,我国的宪法尤其说是一部法律还不如说是一部性纲领。没有法律的特性,却基本了政治纲领的所以要素。学界一直在呼吁修宪,就是因为这一点(至于我国宪法中的已经早已被学界清晰评点在此我就不多说)。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的宪法在实践领域毫无权威可言!至于宪政,更可谓可怜啊。这个词近年在国内四处飘扬,被一些热血人士高呼。但是也正是在近年国内才容许这个概念生存。曾经的中国,一度认为这个资本主义的东西不适合中国。中国从未有过“宪政”之说,就是到现在,“宪政”还没有出现在党和国家的任何正式文件中。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公民的许多重要的基本权利(例如:罢工权等)都没有被写入宪法,而写入宪法的权利被侵犯又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并且被侵犯以后根本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护,这些现象在我国可以说是太正常的事情了。虽然近年的中国也出现了诸如“权第一案”、“平等权第一案”之类的涉及宪法规定的权利的案件,而且结果也是被侵权者的权利得到了保护。但是也正是可以从这些案子因为通过司法解释而作出维护公民权利的判决所带来的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与评析看出:中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一直以来皆未能够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得到维护,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仅仅限于条文文字而已。
面对如上种种,在这个全球走向政治化的,我们是否应该考虑一下:是不是应该改变一下现在这种情况?我们的宪法是不是和应该进行一次比较彻底的修改甚至是重新立宪呢?我们是不是应该通过实现宪政来建立一个有效更有限的政府呢?如果不的话,那么我想问一下,我们的公民的权利还有被侵犯到什么时候呢?我们任何来实现政治发达?如果我们不立即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那么我想问一下是不是只想让宪法仅仅是一个形式而已呢?我们是不是要只言政府“有限”,而实际是否有限就随着政府的脾气呢?
我们的法治把呼喊的很高,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国家的一项根本原则。但是我们应该做的不仅仅如此,这些口号并不能够使中国实现宪政,不能够使中国建立宪政下的有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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