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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警察权的限制和监视,我国在制度上设立的监视方式固然比拟完备,但具有实效的监视方式少,特别是限制和监视机制的宪法设计尚有一定的缺陷。本文以宪法的视角从三个方面讨论了对警察权的宪法限制和监视机制的构建及其完善:从限权方面应明白界定警察权的法定权限,确立检察官在侦查中的主导位置;从制衡方面应树立司法检查制度,以司法权控制警察权;从监视方面应设立人民侦查员制度,增强人民大众的监视。
关键词:警察权 宪法限制 宪法监视
当今社会,警察是国度维持统治次序和社会平安的不可或缺的力气,任何一个社会及其人民都需求一个强有力的、可以保证社会安宁的警察队伍。但是,假如誓察所行使的权利一旦被滥用,反过来又会损害社会及人民的合法权益。由于誓察权是国度公权利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它包括警察在行使的法定的行政职能和刑事职能中的一切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私权益。因而替察权在一个社会、一个国度中实践运转的情况在某种水平上标志着这个国度法治文化的开展程度,一旦权利被滥用将形成对公民权益的极大进犯。特别是在当今中国,我们曾经明白地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