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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狭义)权利——义务:所有权人有权利要求每一个其他人不侵占其财物、不妨碍其对于财物的任意行为(如占有、使用甚至损毁行为),每一个其他人都有义务不侵占其财物、不妨碍所有权人对于其财物的任意行为。
在有的情形中,所有权人却处在义务方,如在相邻关系中。
2.自由——无权利:所有权人有自由对其财物进行任意行为,每一个其他人都无权利要求所有权人不进行对其财物的任意行为,如占有、使用甚至损毁等。
在有的情形中,所有权人却处在无权利方,如在紧急避险中。
3.权力——责任:所有权人有权力处分其财物,每一个其他人都有责任承受因所有权人的处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有的情形中,所有权人却处在责任方,如善意取得,第三人有权力消灭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4.豁免——无权力:每一个其他人无权力处分所有权人的财物,每一个其他人的处分行为对所有权人都不产生法律效力,即所有人具有对抗他人处分行为的豁免(权)。如在一物多卖的情形中,履行过物权行为的买受人即获得对物的所有权,他就可以对抗其他人的买受行为,其他买受人的买受行为不能改变他对物的所有权,这里的“对抗”就是豁免。
在有的情形中,所有权人却处在无权力方,如破产清算时,所有人无权力处分财产。(注:随着法律社会化对所有权的限制愈来愈多,所有权人处于法律负担一方的情形就愈来愈多。本文主要分析所有权概念所指向的所有权人可能享有的法律利益,但是,所有权概念还有一个更重要的指向,它指向一种权利的推理规则,这一推是规则可以简明地表述为:有关某物的权利,如果其他人不能证明自己合法享有之,那么,此权利属于所有权人。关于这一点,我将在博士学位论文《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中具体阐述。)
相比以上的分析,民法中的所有权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理论显得不太严谨。这四种权能实际上只包含了所有权中所具有的四种法律关系元形式中的两种,一是自由,占有、使用、收益三种权能实际上就是自由,即可以占有、可以使用、可以收益,而这三种权能还完全没有包含也不可能完全包含所有权中的自由的全部方式,因为对于一个物的自由行为具有无限的方式,不仅仅是占有、使用、收益;二是权力,处分权能就是权力。所有权所具有另外两种法律关系元形式即(狭义)权利和豁免却在民法的所有权权能理论中没有体现出来。
民法的所有权能理论中还有一个概念即物上请求权,这一概念与所有权中的(狭义)权利概念是否一样?不是。因为物上请求权是在后者即所有权中(狭义)权利关系受到侵犯时而生的一种权利。
共同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概念容易令人将其想象为共同共有人作为一个法律主体行使所有权,这种想象是错误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