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范围;潜在缺陷--2002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2)
2017-08-04 06:08
导读:最近,TheNukila一案,与另一个关于船舶保险中潜在缺陷的案子,得到了上诉法院的更多关注。TheNukila一案的案情有所不同。保单涉及用于起居间的移动平台
最近,TheNukila一案,与另一个关于船舶保险中潜在缺陷的案子,得到了上诉法院的更多关注。TheNukila一案的案情有所不同。保单涉及用于起居间的移动平台。承保范围按照《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和《协会船舶附加险条款》。投保附加险的意义在于,如果被保险人证明潜在缺陷造成了该平台的损坏,保险人应赔偿所有的修理费用,包括修复潜在缺陷的费用。如果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法院只需判定是否存在损失并精确地定义损失的含义,而判定什么是缺陷纯属多余。事实上,由于平台支架上存在的有缺陷的焊缝导致了进一步的疲劳裂纹,而扩展到结构的其他部分和先前完好的钢铁架。进一步的开裂意味着,裂纹被发现时平台处于倒塌的危险之中。但是,船舶所有人在取得保单时,即使谨慎处理也不可能发现支架上存在的缺陷和微小的裂缝。进一步的开裂和钢架的断裂是取得保单时业已存在的潜在缺陷造成的。保险人声称不存在损失而拒绝赔偿。即使船壳存在潜在缺陷,也只是有缺陷的部分受损,并没有造成进一步的损失。潜在缺陷在日常使用中不断加深并最终明显。
是否存在损失是法院需要判定的事实而非法律问题。上诉法院判定:基于常识得出的结论乃是:存在损失。这已足够判决本案。Hobhouse大法官总结相关规则:
“如果(保单承保的)航次开始之前已经存在潜在缺陷,然后被保险人发现了它的存在,那么没有保单规定的损失发生。船舶处于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同样的状态。因此,欲根据英其玛丽条款或类似条款索赔,被保险人必须证明船舶物理状态的变化。如果他不能证明此点,则无法证明存在船舶保单中规定的损失。…但是,如果损失确实发生,导致船舶的物理状态发生变化,这种损失可以成为根据保单索赔的对象。”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保险人抗辩认为区分缺陷和损失的界限在于缺陷之外的船舶的另一部件有没有遭到损坏。法院考虑了先例确定的权威结论,进而驳回了保险人的抗辩。原则在于是否存在进一步的损失。法院认为,部件一词可以在很多场合下使用,并具有很多不同的含义,在判断是否存在损失方面并没有帮助。
上述关于theScindiaSteamships一案,引用了Branson大法官判决的内容,早已存在的缺陷导致了尾轴其它部分的断裂。Hobhouse大法官认定:
“Brandson法官所得出的结论明显正确无误。未证明是承保危险造成了损失。尾轴已经处于损坏状态,它的价值已接近报废价值。该尾轴的断裂只是一个没有价值的部件的断裂,需要替换。并没有发生承保的损失。Branson大法官在问及是否存在与潜在缺陷的损失不同的损失时所用的措词反映了这一点。…船舶所有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发现潜在缺陷而导致经济损失,不是潜在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失。
当然还存在一些实际情况使得难于运用这些规则。其中之一就是当缺陷在保单签发之前已经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