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立法的趋势——市场机制的运用(4)
2017-08-05 01:14
导读:量的规制则显不足。并且这种手段主要依赖行政强制力量,政府主导思想更多地贯穿于环境 立法之中,即使利用了一定的经济刺激也依赖行政实施,因此
量的规制则显不足。并且这种手段主要依赖行政强制力量,政府主导思想更多地贯穿于环境
立法之中,即使利用了一定的经济刺激也依赖行政实施,因此中国环境法律的整体内容仍
带有计划经济色彩。这些现状与立法背景有一定联系。中国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大量法律、法
规、规章、条例都产生在70、80年代,那时的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或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
转轨时期,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环境立法当然不能够体现对市场机制的灵活运用。
自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开始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转变的长远目
标之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注意到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在党的政策性文件中都提到要充分
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至此,相应的立法指导思想也应积极做出相应转变,为经济改革的深
入进行制造法律环境,以实现市场经济的法治化。尤其在入世之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应引
起人们的注意。因为企业面临的是更多的国际竞争规则,WTO规则尤其是绿色贸易规则对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实质上也是对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国内大多
数学者们
的文章中都提到改善产业结构作为应对这些规则的根本方法,但是政府怎样做才能推动企业
积极地改善产业结构呢?根据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点,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市场机制,
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规制。以效益刺激效益,就是当企业认识到环境成本的存在之后,为了争
取降低这一成本,提高产品效益,采取技术手段改进生产流程,这同时又带动了产品的尤其
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事实上在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也已出现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做法。1987年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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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闵行区上钢十厂与塘湾乡电镀厂开创了我国关于工业废水的排污权交易的首例。近年
来,中国政府积极展开与外国合作,1999年4月,朱镕基总理访美期间与美国政府就环保
领域的合作达成了一揽子协议,国家环保总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了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