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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下)(1)(2)

2017-08-05 01:19
导读:按照日本学术界的一般看法,企业名称,包括登记的和实际使用的,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6]一是名称的方面,就像一个人的姓名一样,仅仅涉及公司的名


按照日本学术界的一般看法,企业名称,包括登记的和实际使用的,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6]一是名称的方面,就像一个人的姓名一样,仅仅涉及公司的名称和身份。二是财产权的方面,是指企业名称,尤其是其中的字号所体现的商誉和名声,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按照日本学者的看法,区、市、町、村一级的司法部门在登记企业名称时,仅考虑企业名称的名称方面,并不考虑企业名称的财产权方面。与此相应,如果已经登记的或者实际使用的企业名称,侵犯了他人企业名称中的财产权方面,或者侵犯了他人商标中的财产权,相关的权利人可以依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予以制止。

在这方面,由千叶地方法院于1996年4月判决的“Walkman”案,[7]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判例。根据案情,原告“索尼公司”拥有英文“Walkman”及其片假名的商标,使用于磁带录音机上。“Walkman”是一个臆造的商标,在国外和日本驰名。本案的被告是一家销售鞋类和服装的小商店,在千叶市企业名称登记部门登记了“Walkman有限会社”的名称,并在包装纸、包装袋、价签、收据上,以及商店周围的招揽彩旗和指示商店位置的地图上,使用了英文的“Walkman”和相应的片假名。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使用的商业标记,在发音、含义和外形方面,都与原告的商标相同,而不同之处仅在于被告的商业标记中多了一只鞋子,以及采用了不同的书写字体。在此基础上,法院依据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认定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8]

在本案的诉讼中,被告曾经提出抗辩说,自己已经登记了“Walkman有限会社”的企业名称,“Walkman”及其片假名是自己企业名称的简称。与此相应,自己对于“Walkman”及其片假名的使用,不是对于原告注册商标的使用,而是对于自己企业名称的使用。在这个问题上,法院并没有分析企业名称及其构成,而是把分析的侧重点放在了对于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上。法院认为,尽管被告所使用的“Walkman”及其片假名是企业名称中的一个部分,但被告使用的标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似,从而造成了对于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同时,被告使用“Walkman”及其片假名的标记,不正当地利用了他人的商誉。正是由此出发,法院下令撤销被告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并责令被告前往企业名称登记部门更改自己的企业名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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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的关系上,不仅会发生像“Walkman”这样,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的问题,而且还会发生将他人驰名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的问题。这对于驰名商标和企业名称的保护来说,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方面,由东京地方法院于1966年判决的“ャツカ”(yashica)案,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判例。[10]

根据案情,原告自1958年开始使用“株式会社ャツカ”的名称,是一家销售照相机和摄影器材的公司,并且是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原告不仅在照相机和摄影器材上使用了“ャツカ”的标记,而且还有可能在彩色胶卷、黑白胶卷、收音机、磁带录音机和其他产品上使用“ャツカ”的标记。本案的被告是一家销售化妆品盒和化妆品包装物的公司,并且成功地就其销售的商品注册了“ャツカ”的商标。被告辩称,自己的商标虽然是在原告的商号驰名以后才注册的,但由于使用于非同类的产品之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属于正常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在具体的审理中,法院讨论了被告滥用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法院认为,当原告的商号和商标“ャツカ”驰名以后,被告将其注册为商标,甚至使用了原告标记的书写风格,显然是利用了原告标记已经具有的商誉,属于不正当竞争。法院还认为,被告尽管就“ャツカ”获得了商标注册,但是被告对于该商标的使用却相当于使用了原告的商业形象及其所体现的商誉,不属于商标的正常使用。正是由此出发,被告对于自己注册商标的这种使用,相当于是商标权的滥用,应当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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