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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立法中企业合并条款的思考(2)

2017-08-06 02:06
导读:2.从立法内容上看,我国目前现存的法律法规中对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往往集中在企业合并行为本身的具体操作上,如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了企业合


  2.从立法内容上看,我国目前现存的法律法规中对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往往集中在企业合并行为本身的具体操作上,如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了企业合并时企业的各项申报义务、合并形式、合并条件、合并方式等,大多数是表层的行为操作规范,没有从量上作出细化规定,故不是真正意义上从企业合并对市场竞争中的影响角度去规制企业合并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这种立法模式的缺陷逐渐凸现出来。首先,其违背了市场经济统一规则的要求,不同的部门立法和对各个问题的分别立法会对某一共同的社会关系形成不同的判断标准;其次,它违背了法律整合性的要求;再者,它使各部门的权限模糊以及法律权威性降低,这种立法局面急需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全方位的规制。

  3.2002年2月26日的《中国反垄断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企业合并规定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其中第26条规定“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间的合并应向国务院反垄断法主管机关,进行申报”。然而草案没有对这个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将这个标准的制定工作留给了反垄断法主管机关,从而给法的执行留下了一个巨大的难题[4].而且反垄断法中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规定不应该成为小企业接受兼并的法律障碍,所以应当明确一定规模下的企业合并无须向主管机关申报。再者,第28条规定“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9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这个审查期限过长且过于机械,建议参照德国立法模式视情况而定分为两个阶段为好。

  就中国国情而言,特别是从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及企业规模来看,要对企业合并作出与发达国家类似的规制并不妥当。有不少人认为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后的任务,而中国目前经济力量过分集中的问题基本上不存在,中国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与世界知名企业相比就更小了,企业横向联合和企业集团刚刚发展,如果现在把限制企业合并规定在反垄断法范围中,势必会影响到国家当前的产业政策,因此中国应当鼓励企业合并而不是反垄断。他们还从国际层面考虑,以经济全球化和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由,认为反垄断法不应控制企业合并。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中国经过20多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有了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的基础和条件,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垄断已被打破,所有制结构已实现多元化,企业拥有越来越多的经营自主权和决策权。而且反垄断法基本上适用合理原则,其并非规制所有企业合并,而只是限制和禁止那些能够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的联合和合并。所以制定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行为进行规制与支持小企业的联合,扩大我国企业的平均规模和实现规模经济的经济政策并不矛盾。况且就目前我国企业现状而言,说其规模过小和市场集中度过低也不完全是事实,在某些特定市场领域内,一些企业所占份额还是相当大的,如青岛啤酒集团约占全国啤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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