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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格变态型。个别上访人心理畸形、人格变态。他们因多年的上访生活已形成习惯性上访,严格地讲已处于人格变态、轻度精神病范畴,视上访申诉、哭诉为后半生的精神寄托,对法官发泄不满。
3、诬告陷害型。主观臆断,甚至编造谎言,诬陷审判人员吃请受贿,枉法裁判。有些上访人员,因裁判结果不利,败诉后或主观臆断,或道听途说,甚至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蓄意诽谤,诬陷法官吃请受贿,偏袒一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更有甚者,到处散发虚假材料,上访告状,败坏法院形象,毁损法官人格,以求法官受到处理和追究,进而泄私愤,图报复。但此类案件往往经过有关部门多次调查,并不能认定其所反映事实。
4、好逸恶劳型。有些上访人以上访为生,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这类人员长期滞留北京,有的以上访为名,实则在做小生意,习惯了都市繁华,厌倦了乡村冷清。一旦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清查,其身份便成了小商人,而平时他们又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到有关接访部门进行上访登记,成为上访人员。
5、发泄怨气型。少数上访人员的上访纯属发泄怨气。他们一般性格内向、孤僻,在当地生活缺乏亲情、友情和同情,其案件败诉后,为发泄心中的不满、积郁的怨气,将接待室和接访人员作为其倾诉的场所和对象,只求一时的慰藉。
6、固执已见型。一些上访人员自身素质较差,他们对法律、法规、政策或理解片面,或一知半解,或生搬硬套,或断章取义,只理解对自已有利的部分,不考虑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且固执己见,不听劝解,无视生效裁判的合法性、公正性。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7、期望高值型。有些上访人员不能正视存在问题,不愿承担诉讼风险,以为案件到了法院就进了“保险箱”,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能够得到最终实现。一旦案件不能得到全部执行,其便视法院为取款的“银行”,向法院伸手要钱。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便会将本应自己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商业风险转嫁到法院头上,埋三怨四,上访告状。
8、举证不能型。有的上访人在一、二审及再审期间,因收集证据、举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