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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害犯罪理论及其对我们的启示(2)

2017-08-06 04:04
导读:当然,认清公害问题的犯罪本质,这只是同其进行有效斗争所应有的一个最起码的态度,但仅此是远远不够的。公害犯罪不同于传统的刑事犯罪,简单地照


当然,认清公害问题的犯罪本质,这只是同其进行有效斗争所应有的一个最起码的态度,但仅此是远远不够的。公害犯罪不同于传统的刑事犯罪,简单地照搬已有的刑事法理论仍是无济于事的。必须从立法上对传统刑事法的一些原理、原则加以适当调整,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对此将在下文中加以说明)。为此,《公害罪法》终于在20世纪70年代初应运而生,并付诸实施。该法有三个重大特点:一是规定,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所谓“危险”可以意味着没有具体的灾害发生,也可以说意味着眼前就有灾情发生;二是规定了因果关系的推定或者举证责任的转换;三是规定要处罚法人。所有这些,无疑为有效而恰当地处理公害犯罪提供了重要的刑事法基础。不过,这依然是不够的。考虑到公害犯罪中占多数的属于过失犯罪,为切实防止公害犯罪之人逃脱法网,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又对传统的过失理论适时进行了反省,从而形成了新的过失理论,并对传统刑事法中的“信赖原则”、“嫌罪不罚”等重要命题进行了必要的矫正或赋予其新的内涵。这就是日本公害犯罪理论的由来。以下分述之。

(二)若干理论分述

1.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要把人定成罪犯,必须有证据。证据从哪里来?就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当然是由代表国家的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国家一方行使强力搜查权限所收集到的证据仍不能消除疑问时,就要按“嫌疑不罚”

的原则作无罪处理。这是因为,总体而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一方是处于优势的,而犯罪嫌疑人总是处于必须服从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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