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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害犯罪理论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2017-08-06 04:04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日本公害犯罪理论及其对我们的启示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英文标题」Japan‘stheoryaboutoffenceofpublichazardsandourenlightenmentfr
「英文标题」Japan‘stheoryaboutoffenceofpublichazardsandourenlightenmentfromthetheory「作者简介」兰州商学院法政学院,甘肃兰州730020/SchoolofLawandPoliticalScience,LanzhouCommercialCollege,Lanzhou730020,China

陈航(1962-),男,甘肃甘谷人,副教授,从事刑事法研究。

「内容提要」日趋突出的公害犯罪正在给我国民众生活带来巨大威胁,并严重动摇着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鉴于在世界各国中,日本的公害立法不仅进行得较早而且比较先进,对我们不乏借鉴意义,本文先扼要系统地介述了其相关理论,进而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已有规定阐明了对我们的应有启示。

「英文摘要」Increasingoffenceofpublichazardsismeancingourcountrytremendously,andshakesseriouslyChinesefoundationsforsustainabledevelopment.Japan‘slegislationaboutoffenceofpublichazardshavetheadvantagesintheworld,whichwecanmakeuseof.So,thethesisnarratesbrieflyJapan’stheoryaboutoffenceofpublichazardsandclarifiesourenlightenmentfromthetheory,combiningthestipulationofthecriminalLaw.「关键词」公害犯罪/日本刑法/刑法完善/立法/可持续发展/offenceofpublichazards/criminalLawofJapan/perfectionofthecriminalLaw/legislation/sustainabledevelopment「正文」

公害,泛指环境污染及各种有害制品对公众的生命和健康造成的危害。作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它正在给我国民众生活带来巨大威胁,并严重动摇着中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令举世关注。那么,如何有效抗制这一明显具有犯罪性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营造一种更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刑事法制环境呢?拙以为,日本公害犯罪的相关理论可作为他山之石,攻我之玉。因为,在世界各国中,日本的公害立法不仅起步早,而且起点高。(注:杜建纲。日本的环境权理论和制度[J].中国法学,1994,(6)。)比较而言,我国在这一领域经验相对缺乏,新刑法的立法也难免有诸多缺漏,亟需借鉴别国的有益经验。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一、日本公害犯罪的相关理论(注:(日)藤木英雄。公害犯罪[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一)问题的由来

二战以来,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其公害案件也陡然猛增。诸如新泻水俣病事件、富山骨痛病事件、米糠油症事件及森永奶品中毒事件等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这些事件并非只是违章问题,更不是无可奈何的灾难,而是一种人祸,是同杀人与伤害一样重大的犯罪行为。就水俣病事件,特别是胎儿性水俣病患者的例子来说,“凡是目睹过这种惨状的人都会感到,如果连这还不算犯罪的话,那就没有什么犯罪可言了”。再拿擦里刀米德事件来说,“只要你实际接触过受害儿童,你就会感到,使别人蒙受这么大危害的人还不算犯罪分子的话,那就没有什么犯罪可言了。”而提到森永奶品事件,人们就更难以忘记,“受害儿童现在虽然已经步入成年,但不得不依然忍受着童年时代遭受砷中毒的后遗症的痛苦”!

然而,人们对公害问题所寄予的关心,大都集中在对其事前预防的行政措施和对受害者保障赔偿等经济救济上面,对刑法方面的问题则关心不够。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人们对公害犯罪的意识是很淡薄的。而对公害犯罪的意识之所以很淡薄,与公害犯罪的特点有重大关系。众所周知,人们的犯罪意识的强烈程度是与感受的强烈与否成正比的。具体而言,就受害人及第三者来说,对加害者及其加害行为的感受越是直观,对该行为的犯罪意识就愈强烈,反之则薄弱;就加害者来说,对被害人及其被害结果的感受越是直观,其犯罪意识也就愈强烈,反之愈薄弱。就公害犯罪而论,一则它针对的不是具体的个人;二则,施害者自己没有亲眼看到、也不知道谁是被害者;三则,各种公害物质并不像爆炸事故和火灾那样一目了然,它只是给予人体以慢性影响,况且危害发生后,要真正确证原因,往往需要漫长的岁月。而由于原因不明,受害者们往往也意识不到这是由于别人的犯罪而使自己受害的,却大讲什么发生了“灾难”呀,得了“怪病”啦等等,其说不一。这样,无论加害者一方还是被害者一方,对公害犯罪的意识就都是很淡薄的了。至于日本政府方面,在一个时期,为了克服经济的不景气,为了恢复繁荣也不得不忍受污染和各种公害。所有这些,都为公害犯罪的滋长蔓延提供了适宜的土壤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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