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矿业制度中的民事主体地位(2)
2017-08-07 01:09
导读:2 产权方法能明晰界定国家双重主体的各自功能 矿产资源产权状态的4个层面是相互依存和互为目的的,又分别体现和决定国家主体双重性的客观必要。
2 产权方法能明晰界定国家双重主体的各自功能
矿产资源产权状态的4个层面是相互依存和互为目的的,又分别体现和决定国家主体双重性的客观必要。
2.1 国家是矿产资源产权归属和产权流转的民事法律主体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凡矿产资源都属国家所有。这一法定所有权说明:矿产资源的静态归属主体是国家,法律认可国家在矿产资源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地位。国家有直接的资产是民事主体的客观存在,法律认可其资产归属的效力和排他性支配,则使存在上升到法律地位。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怀疑国家应成为民事主体的法律需要。
国家在产权归属的法律关系中是一种静态的所有权,而非产权变更的动态所有权。“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在以国有财产为基础从事各种交易活动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显然,国家享有所有权或者作为财产权的主体,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前提。”国家在产权变更的矿产资源出让过程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所有权价值实现的重要保障。有静态产权归属就必须有相应的产权变更。如果不能明晰界定产权流转以及流转的主体地位,则属于产权残缺。缺少动态流转的所有权是资源流失和浪费的制度性原因,是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的根本所在。这其中除了一般产权不能残缺的理论原理以外,还在于抽象的国家主体对其矿产资源不可能直接去开发利用,必须出让给具体的私人,变更为私人产权,才能实现物的价值和效用。因而,系统地规范国有产权流转的国家民事主体地位更加重要。缺少市场流转的民事主体,只能是市场外的公权力划拨。
认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就应同时规定所有权流转的系列规则。产权变更的规则和制度安排要具备的1个基本条件就是国有产权的流转应与私人产权平等,而且关键是产权变更的主体地位平等。因为配置的市场不能识别国有产权的特殊性,以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民事法律也不可能突破公平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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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家是保护产权安全和限制产权行使的公权力主体
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实现其经济功能,仅在特定范围内的国家所有权这一私权性质方面与其他民事私权并列而且平等。广泛地保护产权和限制产权行使是
政治国家的基本任务:以主权国家的社会管理者身份,对国有产权和其他所有私人产权人的多元偏好整合于统一的整体中。无论是国有矿产资源产权还是矿产产权都平等保护。国家的军队、警察和法律等公共物品:是为了保护社会所有成员的自由和安全。为了社会所有人的安全和秩序,又要根据公共利益原则有区别地限制私人的某些自由,防止权利滥用。这就是市场失灵时通过国家管制而实现私人产权的社会化功能,也正是国家主权的公共性区别于民事主体私人性的重要表现。
国家限制是在矿山企业产权行使的动态阶段。矿山企业产权主要是资源产权、投资产权、知识产权、行为产权等组成。其它产权帮是自由的,钻探、开采活动的行为产权必须是国家批准授予的。国家相应职能机关根据法定标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