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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改革我国非监禁刑体制的必要性

2017-08-07 01:11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改革我国非监禁刑体制的必要性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非监禁刑,顾名思义就是在监狱等羁押场所之外对犯罪人进行制
非监禁刑,顾名思义就是在监狱等羁押场所之外对犯罪人进行制裁的刑罚,既包括罚金、赔偿、没收财产、资格限制等刑种,又包括缓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①。非监禁刑与监禁刑(自由刑)、死刑一起构成了当今世界刑罚的基本体系。长期以来在报复性刑罚思想的影响下,监禁刑被作为最重要的刑罚手段被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特别是像我国这样有着重刑主义历史传统的国家。自战国时期的政治家、思想家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提出:“刑生力”:“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的刑罚观点后,“严刑峻法”、“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一直主导着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把犯罪分子送进监狱”也成为人们印象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打击有力的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急剧转型,犯罪活动和犯罪类型迅速增加。面对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近年来我国政法机关在全国和地方不同范围、不同时期开展了多场“严打”斗争,要求“从重从快”地处理犯罪分子。但是这种频繁的“严打”斗争是否收到了预期效果,遏制住了犯罪激增的势头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在“严打”时期社会治安可能明显好转,但“严打”一结束犯罪活动就会大规模卷土重来,从较长期的统计数据来看,犯罪率是呈逐年的上升趋势,人们的公共安全感长期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当然,犯罪率增长的原因应该说是多方面的,但单单从政法机关同犯罪活动作斗争的实践效果来看,我们不能不对现阶段“斗争的方法”是否具有足够的科学性产生质疑。一味“从重、从严”地用严刑峻法惩罚犯罪是否就能达到预防犯罪、降低犯罪率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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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理学研究证明,人们对外部刺激的心理感受性有不断适应的现象,人们对刺激的感受性随着刺激次数的增加而逐渐减弱;在受过较长时间刺激之后,要想再引起强烈的反应,必须增加刺激的强度。但是,人们可以使用的刺激种类和强度是有限的,刺激种类不可能无限扩大,刺激强度也不可能无限增强。当刺激强度不能再增强时,刺激就会失去刺激作用,就不会引起人们的反应,人们就会产生对刺激熟视无睹的现象。在刑罚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类似的现象。长期使用重刑的结果,会使人们对重刑产生心理适应现象,重刑对人们心理的威慑力、影响力就会大大减弱,重刑就不会产生抑制犯罪的效果。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早就指出:“制止犯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并不在于刑罚的残酷,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确信刑罚(即或是温和的刑罚)是不可避免的,这要比对其他更加残酷的刑罚恐惧,更能产生深刻的印象。”列宁也曾精辟地指出:“惩罚的监禁作用决不是看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的罪案真相大白。”

  任何刑罚都有惩罚和改造犯罪人的两大功能。监禁刑在改造犯罪人、降低再犯罪率方面的实际效果如何呢?从1966年开始,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马丁森和他的两位同事朱迪?威乐克斯和道格拉斯?利普顿受美国纽约州州长犯罪人特别委员会的委托,对1945年1月到1967年间完成的关于矫正效果的1000多项研究,进行了重新检验。1974年,马丁森发表了题目为《有什么效果?关于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的文章,提出了监狱内的矫正对减少重新犯罪没有产生效果的观点,在司法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马丁森等人的论著发表后,西方国家的许多犯罪学家、社会学家、监狱学家等对监禁刑的效果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在研究中,学者们发现监禁刑不仅不会对罪犯产生显著的矫正效果,而且有可能使被监禁的罪犯的心理和行为发生消极的变化。换言之,监禁刑的执行有可能使犯罪人变得更坏。

  监禁刑的消极表现:

  1、犯罪教唆。监狱往往集中了大批堕落、邪恶、危险的犯罪人,每一个进入监狱执行监禁刑的犯罪人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其他已关押犯罪人的影响,大部分这样的影响都是消极的,例如,使犯罪人变得更缺乏是非感、更缺乏同情心、更具有暴力倾向、更具反社会性……这样的消极影响可能会促使犯罪人在堕落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掌握新的犯罪技能后,逃避侦查能力增强,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有人将监狱又称作“犯罪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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