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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5、16世纪的婚姻还俗运动中,禁止离婚主义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许可离婚主义成为欧洲各国离婚法的主流。早期的许可离婚主义以限制离婚为特征,尽管资产阶级提出天赋人权,主张婚姻关系是契约关系,应当允许离婚自由,但同时仍强调婚姻契约的神圣性,对离婚进行种种限制。即在离婚立法中实行过错离婚主义和有责离婚主义。一方犯有重婚、遗弃、虐待的等主观过错或因客观上有重大不治之疾病、精神病或不能“人道”等客观原因致使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时,无过错或无责的一方有请求离婚的权利,并以获得离婚扶养费或损害赔偿费作为救济。而有过错或有责的一方则无请求离婚的权利。
自由离婚主义滥觞于苏联十月革命之时,其特征是尊重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对离婚的主体和离婚的理由在法律上不作限制。上世纪60年代末始自美国的离婚革命,以无过错离婚主义取代了过错离婚主义,将“婚姻无可挽回的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方面真正实现了自由离婚主义的理念。自由离婚主义是一种平权离婚主义,即享有离婚权的主体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夫妻任何一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有过错方还是无过错方,均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离婚。自由离婚主义更加符合婚姻的本质,是现代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5](P158)无过错离婚主义在离婚时不需要当事人提供具体的离婚理由,这就减少了当事人在法庭上的相互指责,减少了举证责任,同时也减少了当事人作伪证,或者双方联手共同欺骗法庭的情形的发生。
到20世纪末,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采纳了无过错离婚主义。无过错离婚主义的破裂原则的采用,不仅超越了法系,也超越了社会制度体系。亦即不分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亦不论资本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均有采用,而成为离婚发展的世界性共同趋势。[6](P151)我国也在1980年婚姻法中实行了无过错离婚制度。无过错离婚之法定离婚理由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实行彻底的破裂离婚主义。如英国、澳大利亚在离婚中将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以分居一定期间推定婚姻破裂。二是兼采破裂主义与有责主义,如法国民法典既规定了合意离婚、破裂离婚,又规定了有责离婚(法国民法典230—240条)。日本民法在具体列举四种离婚理由(不贞行为、恶意遗弃、生死不明、精神病)外,又规定其他使婚姻难以继续的重大事由作为抽象的离婚理由。
人类社会经过漫长岁月的不懈努力,终于实现了离婚自由的理想。当人类享受着无过错离婚带来的自由与宽松的社会环境时,无过错离婚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也正在引起各国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
其一,离婚率上升。无过错离婚改革后,实行无过错离婚的各国离婚率均有所上升。如美国的离婚数仅从1970年到1980年即上升了两倍。目前,每年有100多万对夫妻离婚,占当年结婚总数的一半以上。④而中国离婚立法的变化也伴随着离婚率的上升。1980年婚姻首次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后,1981年离婚绝对数即大幅上扬,较1980年增长了4.8万对,1年间离婚增长率高达14.1%.2001年4月《中国婚姻法(修正案)》颁布施行后,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