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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加入WTO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融合,国内出国打工人员也不断增多。中国劳务大军以其勤劳、聪慧,为国家,为家乡赚回大量外汇,同时也在世界各地为中国工人赢得较好的声誉。瑕不掩瑜,涉外劳务,毕竟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行业,对涉外劳务的管理,对涉外劳务犯罪的专项研究成果还乏善可陈。在涉外劳务市场不断开拓的同时,涉外劳务犯罪已经暴露出相当严重的苗头,只有抓紧对这一新领域犯罪的研究,才能更好地制止犯罪,维护中国在涉外劳务市场的良好声誉。
一、涉外劳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涉外劳务犯罪案件具有影响大,波及面广,后果严重,善后处理工作量大的特点。因为涉外劳务输出人员来自农村,大批量的输出,决定了来源地区的广泛性。劳务人员一般都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支柱,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并不富裕。为了能够获得出国的机会,要预先支付一笔较大的费用,而该费用的来源主要是来自亲友的借款。大多数劳务人员是计划以几年后的劳务收入来偿还借款的。一旦血本无归,其心理承受能力之差,完全可以预见。所以此类案件一旦处理不慎将极有可能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数百劳务人员可能波及数千个家庭,案件审理完毕后的善后工作往往要延续数月。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涉外劳务输出还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以笔者所在的金坛市为例,现在金坛输出的劳务大军主要集中在服装加工工人和建筑安装工人二类。这二类工人主要特点是文化水平集中在初、高中,有一定的劳动技能,大多来自农村,年龄层次大多在20岁—40岁之间。劳务人员输出由中江公司金坛分公司等具备劳务输出资质的中介机构统筹安排后统一输出。
当前,我们常见的涉外劳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中介人员犯罪和劳务人员犯罪二大类。其中,中介人员犯罪中又可以分为有业务无资质的中介人员犯罪和既无业务又无资质的人员-假中介犯罪。
(一)有业务无资质的中介人员犯罪的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有些人或是曾经出过国,或是有定居国外的亲友……能多方面地接触到国外的劳务市场信息。但是,我国目前对劳务输出中介机构采取的是严格管理的制度,没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涉外劳务输出业务。一些有国外劳务市场业务,没有经营劳务中介资质的人员,发财心切,常常会以欺骗的方式组织劳务人员非法出国打工,而最常用的欺骗方式是莫过于以短期旅游签证行出国打工之实。这样就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罪名。而这种打工方式不论在中国还是国外,都不受法律的保护。此类案件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森明非法经营案为典型。被告人张森明在无经营出国劳务资质的情况下,寻找有资质的中介合作未果,即在本市范围内自行组织38人出国打工,收取劳务费270200元,以旅游护照将其中15人分别组织到俄罗斯、蒙古。案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
(二)假中介犯罪的特点。
假中介,也就是既无涉外劳务业务,又无经营涉外劳务资质的人员以招收出国劳务人员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
该类犯罪的危害性远大于上述第一种犯罪。因为,假中介根本没有涉外劳务业务,所谓的“出国打工”,完全是为了骗取钱财而虚构的事实。被害人在交付了巨额的出国劳务费后,经过漫长时间的等待,只能得到人去楼空、黄粱一梦的结局。此类案件以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杨荣凯合同诈骗案为典型。被告人杨荣凯在经营金坛市同仁信息介绍所期间,明知自己既无经营出国劳务的资质,也无涉外劳务业务,却以招收去韩国、日本、俄罗斯、美国等国的打工人员为名,骗取60名被害人报名费170余万元。案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目前追回赃款131万余元,尚有近40万元无法追回。
(三)劳务人员犯罪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