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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人员增多,难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出国打工,毕竟不象提干、参军那样审查严格,一些品质恶劣之徒也能比较容易地混进打工队伍,从而为引发刑事案件埋下伏笔。劳务人员犯罪可能是在所在国,也可能是在劳务人员之间发生。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该条决定了我国对此类案件拥有管辖权。但是因为案件毕竟发生在国外,友好国家可以将罪犯交中方处理;非友好国家则可能是授之以攻击中国人权的把柄。此类案件特点是影响极为恶劣,一旦案发,很可能惊动国家最高层。
在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以戴志华等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和虞九庚等人寻衅滋事案为代表。戴志华、虞九庚等人均是金坛市外出到阿尔及利亚打工的建筑工人,因与中方管理人员争执,分别煽动并带领工人堵塞阿国的交通干道,砸毁管理人员办公设备,殴打管理人员和劝阻的工人,掀翻阿国处警的警车等等,导致阿国警察朝天鸣枪百余发,我国大使多次出面做工作,事态才得以平息。案件惊动中国外交部,直至国务院,在国际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案发后,戴志华等3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三年,虞九庚等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八个月、三个月。
二、打击涉外劳务犯罪应注意的问题
1、准确。
所谓准确,就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予以处罚。这里面要求适用的罪名要准确,量刑的尺度要准确,严格把握其中涉及的诸如非法经营、诈骗、合同诈骗等罪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的区别及各罪之间的区别。警惕犯罪分子用合法的形式掩盖犯罪的目的。杨荣凯合同诈骗案从形式上来看,犯罪分子也与被害人签订了符合法律要件的合同,一旦案发,应当注意不被其形式所迷惑,避免犯罪分子借合同纠纷逃脱法律制裁。
另外,还应注意区分相关的罪名,务求使法院的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本国甚至是外国司法的检验。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为例,必须认真分析其异同。只有把握其不同点,才能做到罪、名适应,罪、刑适应。
例如,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是新刑法中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罪名。将合同诈骗罪单列出来,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表现,也是我国刑事立法健全的重要标志。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合同诈骗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特点突出了以“合同”的形式。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主体。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都只能是故意,并且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为市场管理秩序。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