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中的不可收买性(2)
2017-08-07 02:43
导读:不过,我们认为,在确立受贿罪的法益是不可收买性的时候,把它局限在“国家工作我员职务犯罪行为与财物不可交换性”的范围内是不完整或者说是不全
不过,我们认为,在确立受贿罪的法益是不可收买性的时候,把它局限在“国家工作我员职务犯罪行为与财物不可交换性”的范围内是不完整或者说是不全面的。因为与国家工作职务犯罪行为的交换并不限于财物,还有财产性的或非财产性的不正当性利益(指财物之外的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满足欲望之无形之利益,如提升职务、入党、迁移户口、安置
就业、提供性欲的满足等)。应该说,过去我国很少有以非物质利益作为贿赂的,但是,随着社会的转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以及随之而来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演变,人、财、物的大流动,传统的治理社会的手段、解决问题的机制开始部分失效,人们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当前已出现了这种趋势,即利用财产性的或非财产性的不正当性利益行贿,例如性贿赂就是突出的例子。这是发生在十多年之前的性贿赂的案例:被告人娄某,男,36岁,汉族,某海关工作人员。娄在某海关工作期间,某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沈某,为了达到大批货物走私入境的目的,曾企图用金钱向娄某行贿,让娄利用值班之机放走私货入境,没有成功,后来沈某打听到娄某喜欢玩女人,指使走私集团成员渠某之妹渠某某去勾引娄下水。在渠某某的勾引下,娄果然上当,与之多次发生两性关系。于是娄便接受了渠提出的让他(她)的走私货物过关的要求,利用其值班之机,先后四次放进该走私集团价值1990余万元的货物走私入境。(9)这种状况已不是个别的,近来出现了多起性贿赂的案例,如湖北某地一名曾有过“三陪”从业经历的女子,因后来为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提供性报务,而一跃成为宣传部副部长、新闻出版署署长。原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在赖昌星提供的巨额金钱和性服务之后放私,为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我们在前面谈到的张二江一案即是一例,只不过是通过性贿赂来得到职务上的提拔或升迁。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从国外和我国澳门、台湾地区的刑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贿赂罪的规定来看,与职务犯罪行为的交换并不限于财物,而包括利益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的贿赂是“财产的利益或利益”。《日本刑法》第197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职务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是受贿罪。在立法上只规定了贿赂的定义,而对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