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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个人财产的债务以个人财产自负其责为原则,也注意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夫妻个人对外债务的承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解体时。
关键词:夫妻对外债务 承担 约定
一、《婚姻法》修正前后的不同规定
经过激烈的讨论,在多方参与与论证下,修正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颁布施行了。修正后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内容除了总则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为了探讨夫妻个人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有必要了解、把握法律的具体规定,以更深人地领会法律规定的内在含义。
(一)关于夫妻个人对外债务的承担。1980年《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该规定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在离婚时涉及到夫妻个人对外债务时如何承担。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在离婚时涉及到夫妻个人对外债务时毫无疑问,一律由“男女一方”即夫妻个人“单独”承担。第32条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没有任何例外。在司法中,夫妻离婚时,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对外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就由男女一方的个人单独承担,而不需要其他的条件和理由。这种规定没有考虑到其他情况,特别是第三人的利益,是粗糙的,有漏洞的。
然而,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则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当然,根据一般的理解,离婚时“男女一方”即夫妻个人尚且“单独”承担责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然也应当是这样的,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这种以“离婚制度”代替“家庭关系”的做法.很难说是适当的。假如婚姻不解体.个人的财产无法分割出来,从法理上讲,“本人偿还”是不容操作的。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是由夫妻共同承担的。而有些夫妻则避免共同承担责任。其弊端显而易见。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