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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
票据法学说中,对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争议较大,主要有四种学说:票据上权利说,民法上不当得利说,损害赔偿请求说,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说等。
1、票据上的权利说认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所以是票据权利。但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由票据行为产生,而是票据权利丧失后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故此说应当否定。
2、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同,但其发生并非因违法的侵权或违约行为,而是因票据债权人自己怠于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所致。
3、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属于民法上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权利。然而,首先,利益返还请求权,系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来,并非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其次,不当得利虽然不是意义上的违法,但至少可以说不适法。出票人或承兑人得到的票据资金是基于基础关系合法取得,并不符合民法上所谓无法律原因得利这一不当得利成立的关键要件,如与不当得利相提并论,在普通人的伦理观念中是很难接受的。
4、特定请求权说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基于衡平的理念,为缓和票据的严格性而由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请求权或特定请求权。 作为一种特定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既不是票据权利,也不是民事权利,因为它不是因票据行为产生,而且是在票据权利消灭后发生的,同时也不是民法上债的规定下的请求权。它直接由票据法规定,本质上属于“票据法上的权利”。从请求权的特点看,此权利具有普通债权的性质。
5、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8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等原因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见我国票据法把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定位于“民事权利”。本文认为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民事权利,具体的考虑有以下几点:(1) 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依照民法规定、由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首先,利益返还请求权由票据法规定而非民法规定。其次, 利益返还请求制度主要是针对票据权利丧失的特殊情形,在立法本意中,其权利内容、性质与票据上权利和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侵权损害等求偿权也均有一定差异。另外,民法上物的请求权更难与利益返还请求权相联系。(2)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否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