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蕴涵(1)(2)
2017-08-08 01:03
导读:1 、刑罚与犯罪在性质上应当相近。贝卡里亚则认为:“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连接,这种相似性特
1 、刑罚与犯罪在性质上应当相近。贝卡里亚则认为:“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连接,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利于人们把犯罪动机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9 ]显而易见,贝卡里亚主张刑罚符合犯罪的本性,目的在于通过这种罪刑间的类似,使未犯罪的人们“最简单、直接、形象地预见到犯罪的相应后果,在他的行为后果同行为内容之间建立可感的心理联系,得出每一刑罚都是同类犯罪的直接结局的结论,”从而使“智慧同犯罪疏远,并把它引导到同违法相反的目标上去。”[10 ]
2 、刑罚与犯罪在程度上应当相当。关于罪行轻重程度,贝卡里亚认为,刑罚与犯罪在程度上应当具有相当性。他指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足够了。”[11 ]据此,他进行了罪行阶梯的设计。他论述道:在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中,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级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