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知识的地理标志保护(1)(2)
2017-08-08 01:49
导读:美国和印度关于“Basmati”稻地理标志保护的争端表明,对某些在有关国家已经通用化的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阻力很大。传统知识地理标
美国和印度关于“Basmati”稻地理标志保护的争端表明,对某些在有关国家已经通用化的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阻力很大。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分歧和主要困难也集中在此种具有某种通用性特征的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的保护问题上。
但是,这种分歧不排除对其他传统知识性地理名称给予地理标志保护,不排除传统知识和地理标志内在的契合性。这种内在的契合性,构成了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的妥适性基础。
二、传统知识与地理标志的契合: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保护的妥适性
交融性:地理标志人文因素与传统知识的契合
地理标志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渐次形成的。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构成的特定地理环境,造就了特定产品独特的品质、质量和特征。这些产品在长期的市场流转中,其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产品的原始性出产地被消费者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样,这种地理名称具有了质量显示功能和商业标志作用,具有了财产利益和经济价值,由普通的地名符号演变为财产的载体。地理标志价值的形成,需要有关地理区域的生产者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努力和拼搏,是历史积淀的产物。
地理标志中的人文因素往往与传统知识联系在一起。甚至某些地理标志人文因素就构成一种传统知识,而某些传统知识则构成地理标志人文因素。在地理标志人文因素中,特定产品的独特加工工艺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地人长期以来逐渐探索出的加工工艺和操作规程,作为智力劳动的产物,是一种传统知识产品。如我国的金华火腿的制作工艺和技术,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种传统知识。地理标志中的自然环境因素如水土、气候所孕育出的农产品等特定动植物、出产物,往往又体现了当地居民的传统知识,承载着当地居民的知识创造,从而与传统知识纠结在一起,成为传统知识的载体和产物。如Bastmati稻,既是当地独特的自然因素如水土、气候的产物,同时也体现了当地居民培育、种植该种稻子的传统知识。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集体性:地理标志与传统知识主体上的相似
从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财产价值的形成过程来看,特定地区内的生产者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利用当地独特的自然条件,不断总结经验,推陈出新,形成制作和生产某种产品比较成熟的工艺流程和技术规则,从而为保证质量提供技术上的支持。这种工艺流程和技术规则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特定地域内特定产品的独特品质和质量逐渐定型并获得市场认可的过程;也是特定地域内数量众多的生产者长期遵循共同的生产工艺和流程、实施特定质量控制的过程。因此,从财产价值的形成过程来看,地理标志是特定地理区域内生产者共同劳动和集体智慧的结晶。[10]地理标志是该地区内生产者集体的财产。因此,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具有集体性。事实上,法国原产地名称法就把原产地名称确认为一项集体性财产权,因为关涉原产地名称诉讼的法律后果及于“同一地区、同地市镇或者同一市镇的一部分的居民或土地产业主”,法院判决对诉讼地区内所有生产者、种植者和制造者都有效。[11]而在美国,根据美国商标法理论,证明商标的所有权“可以被公众所拥有”。[12]作为地理标志保护途径的证明商标,其合法控制人包括生产者协会、政府部门等,基本排除了以私人名义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可能性。可见在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权利主体也具有集体特征。
就传统知识而言,在传统社区,虽然个别传统知识创新者或其持有人可能享有明显的私人性质的权利,但传统知识通常被理解为传统知识持有社区的集体产物。[13]传统知识与传统社区落后的生产力和封闭的、较少受到西方生活方式影响的社会生活相联系,孕育并承延一种集体创新机制。故传统知识多是传统社区集体创造的产物。[14]在传统社区,人们认为生来即处于群体关系的网络之中。作为社区的一员,其权利和义务起源于并完全存在于社区群体的背景之中。权利就是群体成员资格的一部分。巴拿马《关于为土著人注册集体性权利以保护和防卫其文化身份和传统知识以及实施其他条款的特别制度的法律》第2条把各种传统知识及其载体、表达形式视为集体性权利客体。另外、巴西、玻利维亚等拉美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15]因此,无论从传统知识存在的状况还是从有关国家的立法来看,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和权利人具有集体性,与地理标志具有主体上的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