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死刑制度的分析和思考(1)(3)
2017-08-08 06:38
导读:(二)死刑配置上还存在着轻重失当,显示公正的情况。刑法对某些犯罪死刑的规定 往往轻重失当,如:刑法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死刑配置上还存在着轻重失当,显示公正的情况。刑法对某些犯罪死刑的规定
往往轻重失当,如:刑法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而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刑的起点则为十万元。官员的生命比百姓生命要贵重几倍,显属不公。另外,刑法对破坏经济秩序犯罪共规定了12个死刑罪种,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很严重的渎职罪,则没有一个死刑,据报载:最高人民法院对三起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分别使国家减少税收数10万元)核准了死刑,而某法院的刑厅厅长,利用职权私放8名罪犯(其中有被判刑12年,被其私放后在去做案,又被公安机关抓回)。因现行刑法对私放罪犯罪规定的最高形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该私放罪犯的法官无论如何不会被判处死刑。还有犯一般盗窃罪的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他人传授盗窃和偷盗方法的则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这在法理上也与罪行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悖。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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