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论、主观论与基因生殖伦理(2)
2017-08-08 06:47
导读:作者分析了一直以来关于这方面讨论的内容,总结出了在人的自然本质中寻求道德取向遇到的根本性的难题。 第一个难题是由于不可能明确区分人身上或
作者分析了一直以来关于这方面讨论的内容,总结出了在人的自然本质中寻求道德取向遇到的根本性的难题。
第一个难题是由于不可能明确区分人身上或者人体内哪些是“自然的”哪些是“人工的”而造成的。其实,即使对于人以外的客观事物,我们也没有掌握普遍性的,明确的判断标准,可以据此决定某一事物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只有了解它是如何形成的才能够让我们作出这样的决定。所以,自然之物与人工之物之间的界线在本体上是无法固定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只能按照自然的或者人工的程序予以分级,亦即按照有关事物被人类改变的程度进行分类。由此直接得出的结论是,就人本身而言,按照他的特性和行为方式的定义,已经不可能期待在他身上还有什么绝对自然的东西。难道人的特性或者行为方式上中,还有未曾被人的行为以任何一种方式侵袭,改变或者转换过吗?因此,在人身上寻求一种可以说是纯粹而又天然的自然之物的努力都是没有希望的。
即使我们在人身上找到了某种自然的特征,我们也依然没有什么重大的进展。体内受精的必然性毫无疑问就是这样一种自然特征,但我们有什么资格把这种代表所有哺乳动物的特征当作人的本质的一部分呢?作者发出了这样一个深刻的问题。人类在迄今为至全部历史中通过体内受精进行繁殖这一事实大概根本不能作为这一过程立为道德标准的理由。实体论者始终处于一种把人类根据历史和亲自经历所熟悉的一些人类特征当作无法离弃的本质特征加以定期并使之教条化的危险之中。
在人的自然本质中寻求道德取向遇到了根本性的难题,所以伦理学家们都致力于寻求一种判断标准,借助它可以确定,一个人或者所有人的哪些可以实际证实的特性是其自然组成部分,并且因此而作为不可触犯的禁地,而其他特性则是因事而变的,因此可以合法地加以操纵。但这种努力在哲学上是有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想让道德行为取向的辩护基础自我禁锢于自然之中的任何努力。正如,康德所表达的,都有“一种不可避免的兜圈圈的癖好,并且爱把它们应当解释的道德悄悄地设置成前提条件”。(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P433),这样必将导致把人的自然本质已于事先当成标准看待并作为标准加以解释,以便再从中引出人们先前植于其中的标准,所以,只有提出一种不依赖于自然事实的“判断标准”,为突出人的生物结构的某些特征以“作为一种规范的、具有约束力的人的实体”提出摆脱自然制约的理由,才能打破这种循环。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作者列举了实体论方面举出的三种理由:神学的、决定论的理由(如把承认胚胎是人解释为一种决定的结果)、结果论的理由,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