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制度在中国实施 可行性分析(1)(2)
2017-08-10 05:38
导读:(二)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延伸[7],沉默权的实施将会进一步推动“无罪推定”原则在诉讼阶段的
(二)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延伸[7],沉默权的实施将会进一步推动“无罪推定”原则在诉讼阶段的实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如果规定被控方必须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就是在自己证明自己有罪,被控方不应有此义务。否则,案件尚未审理就使自己在整个诉讼中陷入不利境地。赋予沉默权也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程序正义要求诉讼主体平等,尤其是被控方的人格尊严能得以保障。由此可见,虽然在字面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因没有沉默权制度作保障,该项原则在实践中将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三)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鉴于司法队伍的素质、侦破技术和手段的落后及办案经费的匮乏,侦破工作往往重口供、不重其他证据,或由口供引发其他证据,导致刑讯逼供获取口供成为司法领域的顽疾,长期禁而不绝。《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如实陈述的义务不仅与沉默权相悖,而且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回答”的主观判断的随意性,因此诱供、逼供的情况并非很偶然。虽然沉默权的确定并不能全然遏制刑讯逼供的恶疾,但免除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义务,从制度上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免除因不“如实回答”而可能产生的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恶果。[8]从沉默权的实质来看,它表达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理念,客观上制约了相对庞大的司法权要求自证其罪的权力,是对司法专横的强烈反对。国外的实践表明,正是这一界限抵挡住了大量的刑讯逼供现象。 (四)沉默权是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民主和公正的需要 诉讼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平衡。我国既然是控辩式的庭审模式,就意味着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但是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仍带有浓厚的纠问式色彩,被告处于被纠问和如实陈述的地位,根本谈不上平等的控辩式。因此,相对于如实陈述的义务而言,沉默权可以加强被控方的防御力量,使其在辩护的策略和技巧上多了一层选择的余地,从而也加强了其与控诉方相抗衡的能力。在一个公正的程序当中,当事人应当拥有自己的武器,他没有义务去帮助对手获得用以反对自己的武器。让一个人自己反对自己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在道德上是扼杀人性的。[9]与拥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比,对实际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赋予其沉默权,平衡控辩审三方地位,也体现了司法制度中的人道精神。因此,设置沉默权制度不仅是一个司法公正问题,更是价值取向问题。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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