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宪法权利和学校自由裁量权 从美国联邦最高(2)
2017-08-10 06:45
导读:在解决了适用性问题以后,法院便致力于明确评估学校人员搜查的合法性的标准。法院首先肯定了学生对稳私权的合法预期,同时意识到校方也有维护学校
在解决了适用性问题以后,法院便致力于明确评估学校人员搜查的合法性的标准。法院首先肯定了学生对稳私权的合法预期,同时意识到校方也有维护学校学习环境的合法需求。为了寻求两方需求的平衡点,法院倾向于对一般的搜查标准做一软化。这种“软化”体现在:1.搜查令的不适用。要求教师在搜查可疑学生之前首获搜查令会影响到学校纪律程序上的快捷和非正式性。2.怀疑水平的调整。学校的特殊需求要求一个不太严厉的怀疑标准。通常的刑事搜查所据以的“很可能的理由”(Probable cause)被“合理”(Reasonableness)所替代。学校人员没有必要据以“很可能的理由”相信被搜查人员已经或正在违反校规。综合各种因素,简单的“合理”怀疑便可使搜查合法化。看从初始阶段搜查的是否合法化,看搜查的范围是否与当时的情景相匹配。具体言之,在初始阶段,须存在合理的根据相信搜查会产生学生违规的证据;就学生的年龄、性别和违规性质而言,只要该搜查不具有过度的进攻性,其范围是许可的。“这种标准既不会增加校方在维持秩序方面的负担,也不会默许校方对学生隐私权毫无节制的侵犯”。很明显,在学校利益和学生利益之间,法院采纳了中立立场。学校的特定情景再一次在法官的思维逻辑中发挥了影响力。
基于以上标准,在该案中,校方的搜查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学校的首次搜查是基于一种合理的怀疑。卷烟纸的发现引发了进一步的合理怀疑(应诉人会持有大麻),由此合法化了进一步的对与毒品有关证据的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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