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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的人格范畴含义辨析(中)(1)(2)

2017-08-11 02:21
导读:(二)“主体资格”与“主体特质”的区别 根据现代私法制度的原理,并非每一种客观存在的实体都能具备私法主体资格,也不是所有可以成为私法主体


(二)“主体资格”与“主体特质”的区别

根据现代私法制度的原理,并非每一种客观存在的实体都能具备私法主体资格,也不是所有可以成为私法主体的实体都具备在相同的法律关系范围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可能性(如一个婴儿并不具备承担非财产义务以及责任的资格,一个汽车销售公司也不具备生产药品的权利能力),[3]所以,法律在赋予某种实体以某一范围之法律关系上的主体资格时,就必须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考虑这种实体自身是否具备某些客观的(即非法律所能决定的)条件或属性,从而能够具备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的可能性(亦即相应的主体资格)。[4]实际上,前述“人格”范畴的第3种含义(“主体特质”)——尤其是P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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