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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犯罪的几个思考(1)(2)

2017-08-11 04:57
导读:上述事例表明,就单个行为人而言,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许是微不足道,正如一二个小烟筒冒烟,影响的范围有限,也易被大气稀释,但千百个烟筒冒烟

上述事例表明,就单个行为人而言,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也许是微不足道,正如一二个小烟筒冒烟,影响的范围有限,也易被大气稀释,但千百个烟筒冒烟的后果就严重了。因而从整个大生态环境的保护着眼,从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考虑,为子孙后代着想,我们可以肯定的认为这类行为就是十足的犯罪。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童海保曾经提出,打击环境犯罪须用重典。英国的《空气清洁法》规定,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恶意性,只要烟筒冒浓烟的,就应该负刑事责任。由此,我个人认为在现阶段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的不完善性,以及我国环境日益严峻,已危害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况下,应该加大对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从而用法律的制裁来遏制环境形势不断恶化的趋势,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实践也证明,刑事法律制裁是保护环境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
加大对环境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是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表明社会对该行为的关注,要求全社会,尤其行为人加强责任心,促使人们小心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环境的结果,并明确自己在这些方面有义务严加防范。另外,加大对环境犯罪主体的认定范围也有利于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因为它无须证明行为人是否主观有错,这样就可以及时对案件进行处理,避免放纵犯罪。由此可见,在环境犯罪越来越严重和复杂的今天,加大对环境犯罪的主体认定范围对制止环境犯罪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另外,对于单位企业作为环境犯罪的犯罪主体时,更应该加大制裁力度。因为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坏的行为多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的,企业单位是目前环境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但在根据目前的规定,将企业作为犯罪主体的时候,前提是其环境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行为,而不是企业的个别人的行为,否则就不能追究企业的责任。目前划分环境犯罪行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 标准有两条,一是看实施环境犯罪的决定是由谁作出的,如果犯罪行为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主要责任人决定的,则应视为单位行为,应追究单位责任;如果犯罪行为不是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仅是单位个别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则不应追究单位的责任,既是个人行为;二是看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如果实施环境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则应追究单位责任;如果实施环境犯罪的目的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利益或其他人利益,即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也不应追究单位的责任。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但是,我国目前经济高速发展,经济形式存在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国有形式、民营形式、合资形式、独资形式等等。很多企业单位的效益与个人利益相挂钩,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出现的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很多情况下是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相结合造成的,因而在环境犯罪上,如果对单位作为环境犯罪主体的制裁力度加大的话,那么依附在单位利益之中的个人利益也将受到影响,从而使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意识增强,达到遏制环境犯罪的发生,使得环境保护得到相应的改善。
更因为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每个社会主体都应该为其行为负责。企业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的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就应该为其行为负责,应该承担起维护我们公共的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企业单位追求经济效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不能以牺牲公众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固体废物、污水、废气的排放,资源的破坏,势必会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侵犯公众的利益。如果这样的行为没有人负责,受不到国家社会法律的制裁,这就将导致社会的一种不公平。从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简单,用语含糊,可操作性不强,很难成为公民主张环境权的直接依据。即使有行为人对环境污染破坏的事实存在,如果不是很严重的话,也不会被公众要求侵害赔偿。但是企业单位和个人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应该认识到环境保护既是自己的义务,更应该是对社会应负的一种责任。可见,加大对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环境犯罪的处置力度和认定范围,将是对各个行为主体的增强环境意识的一种有力的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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