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背后的关系——“法律亚文化关系”初
2017-08-11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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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们应坚持法律及其研究的多元性、坚持视野的广阔与开放,多路径地探求法的轨迹,而不是抱残守缺、固步自封。否则,法律和
法学的研究,就不能适应复杂、多元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我们的法学研究过于局限在法典范围内的思路,是否应该自省一下了。我的看法是,应进入与活的社会、文化领域,进入与其他学科相交融的领域,否则,法学是没有出路的。
【正文】
一、探讨的缘由
在法律生活中,法律要求我们的机关、组织和人员都要依法办事。而在现实生活中,既有依法办事的情形,又有大量与正常法律关系相容或相悖的情形,并未被法律所认可或承认,但这些隐藏于法律关系背后的关系却发挥着实际的作用有时甚至取而代之。例如,在民主选举中,一方面是依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而形成的选举与被选举的关系,候选人是否当选完全掌握在全体人大代表手中,而另一方面又有党的组织部门的考察和内定,正如人们所评价的一样“选举选举,我选你举”(从而表面上的法定选举关系与实际上的选举关系相交织);在行政执法中法律要求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而面对人情和有关领导或部门的压力则只好是依人情执法、或者将人情与法律相融合的执法,从而使执法受到扭曲;在司法活动中,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原被告“案件未进门,双方都托人”,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如此,则正常的司法关系有可能笼罩在多种非法律因素而形成的关系之中。还有在各级官员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一些关系情形,如送礼的讲究、会议座次的排定、筵席上的座位等等,无不形象地反映了人们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亲疏程度。事实表明,这些发挥实际作用的规范(相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它们是非正式的法)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种关系,其内容和范围远远超过法律及其法律关系。对于这些现象,学者们或者简单地归结为体制原因和腐败,或者视而不见,或者将这些现象简单地认为是一个与法律不相关的问题,有的甚至认为这不是一个严肃的学术问题。笔者曾试图将这些法律关系背后的实际关系作为“亚文化关系”提出,以期引起学者们的注意和讨论,(注:参见杨解君、温晋锋:《行政法律关系新论》,《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南京大学学报特刊)》1998年春季号,第172页。)却不料受到某些人的指责,认为“在我们看来,这与行政法律关系的严肃学术课题的讨论相距甚远,放在余论中纯属画蛇添足。”(注:杨海坤、严久盛:《“新的视野”究竟新在何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