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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护制度立法:现状评价、完善构想和公法保(3)

2017-08-11 05:53
导读:2.设立明确的监护保障机关。监护人难找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界的难题之一。因为按照现行监护法,监护人在履行监护的各种职责的同时还要担负扶养被监护



2.设立明确的监护保障机关。监护人难找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界的难题之一。因为按照现行监护法,监护人在履行监护的各种职责的同时还要担负扶养被监护人的各种费用,这就增加了基于亲情或道义愿意承担监护责任而与被监护人本来并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的经济负担和担当监护人的思想顾虑。笔者认为,应该规定由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特殊情况下的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并支付监护人报酬。在亲情和道义的基础上再加上利益的鼓励与保障,使该问题得以妥善解决。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监护保障机构宜由民政部门担任,费用可考虑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和国家财政共同解决。
3.取消对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的监护人职责的规定。因为这些企事业、行政机关、群众基层组织在承担生产、教育文化科研医疗等活动以及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同时,还要去负责本单位职工及其子女的监护任务,他们很难有专人从事对本单位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职工的监督保护工作,其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是可想而知的,并且这条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也形同虚设。同时,可以考虑在法院中设立专门管理亲属、继承、监护等方面事务的法庭,代表国家对监护事务进行统一管理,扩大法院在监护事务中的职权范围。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抵押权法律制度若干问题浅析
浅析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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