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划分有关问题探析(1)
2017-08-11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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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学界,对于是否需要建立统一的公法以及如何确定公私法划分的标准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我们认为,公法与公法领域并不是同一概念,公法领域并不依人为因素而消灭,而公法的建立及公私法划分标准的确立具有人为因素,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等特点。因此建议,在我国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利益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为标准确立综合的公私法划分标准。 关键词:公法;划分标准;公共利益;权力 自“统一公法学” [i]新概念在我国的提出,对于是否需要建立统一的公法及如何建立统一公法(理论)体系在学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其中,公私法划分问题是一个直接决定公法体系能否建立以及如何建构的基础性问题,对之加以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关公私法划分问题的讨论 (一)对于是否存在公私法划分的讨论
对于是否存在公、私法的划分,在法学界历来具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否认公法部门存在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部门。具体来说,公、私法之划分源自古代罗马法学家。首先提倡此说之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氏认为,公法系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与此相对,私法则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自此以后,尽管公、私法划界之标准多变,然而公、私法之分类理论大体得以坚持并流传。在大陆法系,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对于大多数大陆法系法学家来说是基本的和必要的,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也是明确的。” [ii] 而在英美法系,无论是在
法学理论上还是在法律实践中都淡化甚至是否定法律的这种划分,许多普通法系法学家对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作法进行攻击。英国法学家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