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绑架罪客观要件的认定(5)
2017-08-12 02:57
导读: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成立绑架罪有三种情况:其一,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人质;其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其三,以向第三人或者组织提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成立绑架罪有三种情况:其一,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人质;其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其三,以向第三人或者组织提出其他要求为目的绑架人质。也就是说,以强制手段绑架他人,无论出于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目的,均可以构成绑架罪;而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只有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才构成绑架罪;出于利用他人对婴幼儿人身安全的忧虑而向其提出勒索财物以外其他要求的,不构成绑架罪。然而,出于其他目的(排除出卖和收养的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与出于其他目的绑架有反抗能力的人相比,同样可以造成恐怖气氛,犯罪人的目的甚至可能更加容易实现,其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没有任何理由把出于其他目的(排除出卖和收养的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排除在绑架罪之外,应在刑法中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绑架罪。鉴于刑法为绑架罪配置了非常严厉的法定刑,有学者指出对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尽量作限制性解释,使绑架罪的认定与严厉的法定刑相称]。绑架罪主观上应当是以勒索巨额赎金或者其他重大不法要求为目的。对此,笔者深表赞同。为此,建议在修订时,将提出的要求明确限定为“重大不法要求”。从逻辑角度而言,“提出重大不法要求”包括了“勒索巨额赎金”。
综上所述,建议将刑法关于绑架罪的规定修改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第三人对于人质人身安全的担忧向其提出重大不法要求的,处……”;“偷盗婴幼儿,利用他人对于婴幼儿人身安全的担忧向其提出重大不法要求的,以绑架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文献:
1、祝铭山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 04年8月
2、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
法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年版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3、陈兴良著 《刑法适用总论》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4、张耕《刑事案例诉辩审评-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中国检察出版社 05年3月
5、马克昌 《刑罚通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 0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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