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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强化了私有财产的保护

2017-08-12 03:08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修宪强化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宪法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理所当然地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只有在宪法中确立了对财产权的保障,各个部门法才可能以宪法为依据制订具体的规则予以保护。否则,其规定就失去了合法性依据。
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包含了极为丰富的法学理念,我个人认为,它至少包括了如下几点:

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地位

此次修宪,将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我理解此次修宪在进一步明确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方面有如下几点:一是将私营经济从强调监督、管理到增加鼓励和支持的内容,表明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的政策导向。二是从财产权的角度将私有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在法律上予以平等对待,实际上是给予私有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以同等的法律地位。三是保护权限范围大大拓宽了。所以,从整体上说,实际上就是提高了私有经济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

对私有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实行平等的保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平等保护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只有确立平等的财产权,并对各种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提供平等的保护,才能为交易提供基本的前提和基础。虽然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是有所不同的,如土地就只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所有,但这并不能作为将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在法律地位、保护方式等方面区别对待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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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宪按照平等保护的原则,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尽管宪法修正没有采用“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表述,但是它明确地从正反两个方面对私有财产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实际上使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提到了一个更为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宪法修正案通过拓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完善对私有财产的限制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实际上也已经将私有财产置于与公有财产平等保护的程度。

进一步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此次修宪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其重要意义在于,首先,明确的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突破了仅仅对公民的所有权加以保护的限制。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这不仅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依据,也为其他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如公民的投资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了宪法保护的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对有体物的保护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但各种投资权益和无形财产也是极其重要的,在知识经济和信息尤其如此。“所有权”内涵也无法包括诸如营业自由、特许权以及诸如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之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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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公民的财产形态不再进行列举,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就一概予以平等的保护,这也使公民受保护的财产范围进一步扩大,使其包括将来出现的各种类型的财产。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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