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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1)

2017-08-13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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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是与庭审并重的一个具有独立价值和功能的程序阶段,其作为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从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现状来看,我国的审前程序基本尚处于虚设状态,为了进一步保证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应当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讨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重新构建。
关键字: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诉讼 在诉讼标的的法律性质比较单纯,事实关系也不复杂的情况下,审前准备程序的必要性并没有像今天这样凸现出来。但是随着当今民事纠纷规模扩大、案件复杂性增加,准备程序必然引起人们的注意。尤其是我国由于近些年来社会条件的变化,民事诉讼庭审前缺乏一定的准备与开庭审理多次反复的审理方式带来了诉讼程序的拖延、诉讼费用的攀升、国民对诉讼的疏远和不信任等严重问题,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作为紧迫任务而被提上日程。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 在我国传统的“谈话—调查—调解—开庭”的模式下,大量应该由开庭审理完成的工作在开庭前已经完成,开庭审理流于形式、走过场。如果仅仅从中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条文来看,体现了一种把案件经过审理前准备和一次性的开庭审理即告终结的两阶段结构作为原型的立法精神。但是,在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存在一种与条文规定大相径庭的审理结构。①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之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追加共同诉讼人等等。由于立法有关审前准备的规定相当模糊、简单,又缺乏相应的立法背景资料,很难对其做出全面、客观的评判,但仅仅从条文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有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仅仅从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角度出发,忽视了诉讼当事人在准备阶段的主体地位。审前活动的主体是法官,而不是当事人,即没有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和确定案件争点,却要求法官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审查诉讼材料。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我国现行的审前准备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第二,审前准备程序整理争点和证据这一核心任务没有明确体现。审前准备程序所要处理的中心问题是交换整理证据和确定案件争点,而我国民事诉讼经过审前准备程序后还没有确定争点和交换证据,因此可以说审前准备程序基本上处于虚设状态。 第三,审前准备程序对庭审缺乏拘束力,这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上。我国《民事诉讼法》125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有学者认为:该条文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当事人举证原则采取了随时提出主义。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发现新证据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以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但是在诉讼中却有不少人利用这一规定滥用其诉讼权利,拖延诉讼时间。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的证据“庭前不提开庭提”、“一审不提二审提”的现象十分普遍,其后果往往是开不好庭,甚至多次开庭。这不仅违反诚信原则,而且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除了细化民诉法的有关条文外,对证据交换、争点整理、庭前和解、庭前调解等也作了规定。但由于当时审判方式改革刚刚起步,改革的中心放在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等方面,有关审前准备的规定没有得到重视。相反,针对传统的审判方式先定后审的积弊,实务部门正沿着另外一条思路试图探索一种“理想”的改革方案,这就是90年代中期在各级法院不同程度推行的“一步到庭”的审理方式。所谓“一步到庭”,也称作直接开庭,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无需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而是经必要准备及直接开庭,由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审判人员当庭审查判断证据并尽可能当庭裁判的审判方式。“一步到庭”有明显弱化甚至取消审前准备的倾向,几乎将所有诉讼活动全部纳入开庭审理之中,在庭前阶段当事人一般情况下还处于被动的等待庭审的状态或准备对付或说服法官的办法,缺乏诉讼本身所具有的发动双方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寻找解决纠纷的内在动力。 综上,从我国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尝试来看,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审前准备程序的问题,而是要一个什么样的审前准备程序的问题。审理前的准备程序是不能取消的,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前准备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构建 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在于,能够有效地调解把握整个案件的效率性和维护通过程序保障而获得的正当性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或冲突,使开庭审理摆脱形式化。所以,提高效率性和维护正当性的关系,则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和运行所必须关注和处理的基本问题。效率性和正当性的关系实际上是民事诉讼独立价值(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外在价值)的关系的体现,这一基本问题在审前准备程序的形式或实施样式方面所体现出来的问题是: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审前准备,才能既使审判者不至于在没有充分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就形成对案件的实体性判断,又保证为开庭做好准备,在有限的开庭内能够进行充实的审理并及时结案。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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