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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沉默权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1)(2)

2017-08-13 01:35
导读:其次,沉默权制度能有效防止冤狱的发生。由于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追诉官员就不得不放弃通过逼取认罪口供来获取有罪证据,他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这

其次,沉默权制度能有效防止冤狱的发生。由于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追诉官员就不得不放弃通过逼取认罪口供来获取有罪证据,他必须充分收集其他证据,这就为查明案件真实,防止冤错提供了保证。这对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如果冤狱太多,社会就难以长久稳定。
再有,确立沉默权制度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接轨的需要。1998年10月,中国正式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这就是沉默权中不自证其罪的原则。我国已签署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条规定,少年刑事被告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应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8 ]。我国应对已参加的国际条约(除保留条款外)的规定有积极遵循的义务,但目前的状况是,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支持沉默权,而在国内司法活动中对沉默权持否定的态度,这是自相矛盾的。只有在国内法中明确沉默权,才能保持法制的统一性。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经济学分析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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