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5)
2017-08-13 01:53
导读:② 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法治周刊专栏,《冒名上学事件引发宪法司法
② 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个(批复)谈起》,《人民法院报》2001年8月13日“法治”周刊专栏,《冒名上学事件引发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南方周末》2001年8月16日。
① 据中新网5月28日电,据《广州日报》报道。
② 徐秀义、韩大元主编《宪法学基本原理》,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页。
③ 王振民:《我国宪法可否进行诉讼》,载《法商》1999年,第5期。
① 参见:秦前红著《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205页。
①我们在理解法治时候恰恰首先理解为“治人”,以为各行各业,各个领域有法可依了就是法治。所以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镇、治村曾经成为颇为时髦的口号。
①木下毅《美利坚公法》第69-72页。
① cf.M.Cappettetti,op.cit,p.84
① (美)路易斯·享金编《宪政与权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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