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的缺陷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构想(3)
2017-08-13 02:39
导读:有限责任对股东的良好保护,是投资者在资金许可情况下的首选目标。特别是我国在破产制度的规定上,只允许法人企业破产,而不允许合伙企业、个人独
有限责任对股东的良好保护,是投资者在资金许可情况下的首选目标。特别是我国在破产制度的规定上,只允许法人企业破产,而不允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破产。致使投资者为避免投资不利造成的后果,千方百计的选择公司这种企业形态。当股东人数不足的情形下,出资者通过虚构股东来达到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建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目的。[21]这样就出现了有些名为公司实际为个人出资、个人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如一些家族企业和夫妻公司,南京东南图文有限责任公司就属于一个典型的夫妻公司[8]。
从以上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可以看出,股东之所以滥用公司人格,关键并非公司人格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对有限责任的一种滥用。这种滥用情形一旦泛滥,必然毁损有限责任在吸引投资方面的优越性,甚至危及公司对外业务活动,从而导致债权人利益的缺损。因此,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有限责任的优势与防止人格滥用同样不可低估。
三、对公司有限责任滥用的矫正机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是法人制度的价值所在。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法律,中国公司仍缺乏法人人格独立的情况下,盲目的大谈特谈法人人格否认往往会造成非议和误解,笔者基于此种情形,在阐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关系的前提下,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有限责任制度维护的守护神。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法理分析
法人人格否认,是国外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的事由,否认企业法人(或公司)的独立人格,并在此基础上重新配置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制度。[9]其适用结果通常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般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理滥觞于英国衡平法院于1668年就Edmunds诉Br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