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土地征收程序对比研究(2)
2017-08-13 04:51
导读: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中日两国在土地征收中有一些程序是相同或类似的,此处不再进行赘述。下面着重就两国征地程序中的差异进行讨论。 1.公众参与程度的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中日两国在土地征收中有一些程序是相同或类似的,此处不再进行赘述。下面着重就两国征地程序中的差异进行讨论。
1.公众参与程度的差异。日本在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建设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准备进行事业认定时,如果有必要,必须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的意见 [2]。相比之下,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基本上是内部程序。土地征收审批通过与否取决于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征收土地必须进行听证,在实践中也是很少真正实施。
2.对被征地者财产权利保护方面的差异。在日本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准备进入土地的人必须在准备进入的5日前,将其进入日期和地点通知市町村长,市町村长立即通知土地占有者并发布公告 [3]。而中国征地与补偿安置公告是在征地申请批准之后及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之后的公告,属于事后程序 [4];被征地者很少参与到补偿标准的确定中来,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体现的基本上都是政府的意志,尤其是在国家和地方的重点项目建设征地过程中,被征地者协商补偿的空间很小。
3.补偿方式的差异。日本的征地补偿方式不仅包括传统的现金补偿,还包括耕地开发补偿、迁移代办补偿、工程代办补偿、宅地开发补偿等数种方式,为被征地者打造了失地后全方位的生活保障[5]。中国的征地补偿方式基本上以现金补偿为主,且多实行一次性补偿。
三、完善中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几点建议
结合前面所分析的中日土地征收程序中存在的差异和中国在这方面的不足,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中国现行的土地征收程序:
1.建立完善的土地征收听证制度,提高公众参与度。土地征收听证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提高征地过程的透明性,还能打破政府在征地方面的垄断地位,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来。建立土地征收听证制度,具体来说就是要在批准土地征收申请前,由具有征地审批权的国家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征地申请人、被征地者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土地监察部门就土地征收的相关事宜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参加者就征地的合法性、必要性及征地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并且听证结果应作为重要的材料上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征地的重要参考材料,对征地审批的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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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吸纳NGO组织作为第三方机构参与到土地征收的监督过程中来。NGO组织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它以第三方的身份监督土地征收活动时,可以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且NGO组织的成员多为掌握一定知识的社会公益人士,他们监督征地行为,更能够代表被征地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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